【商報時評】DQ黃之鋒合法合理

2019-10-30
来源:

  黃之鋒。資料圖

  香港商報評論員 周武輝

  一如眾料,黃之鋒被選舉主任裁定區議會選舉提名無效,原因是他主張所謂「自決」及其所屬團體公開圖謀,實質將「港獨」作為選項,明顯違反《基本法》,反映其並非真心地及真誠地擁護基本法,不符合成為區議會議員的法定要求。區議會選舉是香港政治架構下的重要選舉,必須按照相關法律辦事,而擁護《基本法》是所有參政者、從政者最根本、最首要的條件,必須嚴格遵守。選舉主任履行法律賦予的權力,獨立地以法律條文和客觀事實為根據來檢視資格,拒絕黃之鋒「入閘」參選,合法合理,乃恪盡職守、依法辦事之體現,應予以尊重和支持。

  《基本法》第一條清楚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亦清楚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故以任何形式提出包括「自決」、「港獨」等分裂主張的人,違反《基本法》和相關選舉法律的規定,不具備成為區議員的基本條件,不符合參選資格。選舉主任蔡亮指出,「香港眾志」立場一直都認為「香港獨立」是香港入「自決前途」的選項,黃之鋒任此團體要職,立場亦應一樣。此外,黃之鋒向選舉主任作出的3次回覆,首兩次無直接回答是否仍提倡及支持「港獨」作為香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理解其答覆為「獨立」能否作為港人選項取決於民意,明顯與基本法背道而馳。選舉主任做出DQ的決定,於法有據。

  早前為「入閘」參選,黃之鋒突改口稱「不支持港獨為自決選項」,明顯意圖蒙混過關,惟評判參選人是否符合法定參選資格,不僅要聽其言,也要觀其行,對黃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市民從他過往的言行表現不難做出評判。黃之鋒在2016年發布的文章,指一直都有「港獨」選項,本質即是撐「港獨」;他不斷「唱衰」香港,與外部勢力勾肩搭背,配合干預香港,推動制裁香港的《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又多次跑到台灣與「台獨」政黨、團體勾連。無論從主張,還是從行為上,都看不到他會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樣的人當然不可能符合參選資格,選舉主任基於事實,嚴守審核參選人的標準,於理無可挑剔。市民也不會因為黃之鋒的詐術表演就愚蠢到就輕易被他欺騙。

  需要指出的是,黃之鋒在報名參加區選前後,多次向選舉主任作出要脅和恐嚇,包括在網上公開選舉主任的個人資料;向美國國會遞交了選舉主任名單,威脅作出制裁,嚴重破壞選舉公平公正。選舉主任不向惡勢力低頭,不向暴力妥協,面對重重壓力,堅持以客觀事實作獨立判斷,秉公辦理,嚴肅以法律為依據,作出黃之鋒提名無效的決定,做到履職盡責,體現了高水平的專業法律素養,這是對選舉、對法治、對香港負責,值得稱讚。區選在即,目前仍有一些主張「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之徒妄圖混淆視聽,巧言令色,蒙混過關得到參選資格,選民要認清「獨」分子,將這些投機騙徒全部踢走!

[责任编辑:董岳昕]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