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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多 利益协调难——湖南“镇政府告县政府”案透视

2014-08-28
来源:新华网湖南频道

  备受关注的湖南“镇政府告县政府”案26日在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庭审期间,审判长就案件部分问题询问原告与被告。判决结果将于9月5日宣布。

  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揭开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争议以及渔场的法律身份界定这一带普遍性问题的冰山一角,在调解“失灵”的情况下,借助法律解决问题成为必然选项。

  “下级告上级”

  社会普遍认为,该案是继2006年河南周口市郸城县城关镇起诉市县两级政府后,我国“下级告上级”的又一案。由于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并涉及当地一些群众的利益,南县人民法院在25日临时决定将原定的小型审判庭改为大型审判庭,并进行公开审理。在庭审现场,设有专门的媒体旁听席。法院还派专人对审理过程进行录像。

  26日上午8时半,有上百名群众自发前来旁听,他们大多是切身利益与案件紧密相关的当地群众。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案件的原告是三仙湖镇政府,被告是南县国土资源局与南县人民政府,但其利益相关方包括三渔场渔民和渔场承包户。而承包户、当地其他群众与三渔场渔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已成为本案难以调和的矛盾。

  庭审现场,三渔场代表作为第三方也坐到被告席接受审判长的询问。对于审判长提出的“三渔场是否提供了所有权的相关证明”、“国土局是否进行了地籍调查”、“发放所有权证后是否进行了公示”、“是否有所有权证交付手续”等问题,被告和第三方均予以了否定回答。

  纠纷或有普遍性

  记者了解到,由于地处湖区,仅南县类似三渔场的渔场就有上百个。

  相关法律人士介绍,尽管是镇政府告县政府,但案件关键在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争议以及渔场的法律身份界定,因此此案涉及的纠纷可能是一个各地普遍存在的现象。

  据三仙湖镇镇长游涛介绍,三渔场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是一个人烟稀少面积近万亩的调蓄湖,1984年镇政府举全镇之力进行开荒并设立了该渔场,因此渔场应为镇政府的一个机构。2000年,镇政府又将其中一部分面积划出,成立渔业开发公司将其发包给其他渔民经营,另一部分面积仍属于渔场。

  “2012年,渔业开发公司起诉几户不交钱的承包户时,对方从三渔场拿出一张复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这个时候我们才知道有这个证。”游涛告诉记者,“对此我们当然不能承认,就以‘主体不具法人资格’和‘未进行公示’为由,将南县国土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这个证。”

  三渔场渔民则认为镇政府是“新官不认旧账”。渔民龙正南告诉记者,在2005年获得所有权证之前,2004年县里还印发了一份《南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镇政府不可能不知情”。

  记者在这份通知的复印件上看到最后一段是“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调解“失灵”求助法律

  对上述2004年确权、2005年颁证一事,南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股长戴玉泉介绍说,2001年国土资源部开展全国范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南县于2004年启动。“当时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我们在权属调查上没有做好,发了这个证。”戴玉泉承认,“从本质上说,三渔场应该是镇政府的一个企业,不是一个行政村。从这一点说,它没有资格获得土地所有权证,我们也认同镇政府的诉求。”

  南县国土局原本也打算在2013年11月撤销该证,但因渔民极力反对作罢。在三渔场渔民看来,这是国土局迫于承包户“闹事”的压力不得已为之。据记者了解,渔业开发公司2000年成立时,就与三仙湖镇当地和部分外地村民以每亩每年100元的价格签订了承包合同,尽管如今这一价格涨到了120元,但还是大大低于现在四五百元的市场价格。

  承包户李应龙告诉记者:“我们搞了十多年承包,根本就没赚到什么钱。三渔场已经放出话说,如果土地所有权证归他们所有,价格肯定会提高,所以我们坚决不同意所有权证归三渔场所有。”三仙湖镇其他群众也不同意,原因在于按照“所有权归谁,收益归谁”的原则,一旦镇政府败诉,渔场一年上百万的收入就只能归三渔场渔民享有。

  游涛告诉记者,为调解此事,他们可谓“想破了头”。三仙湖镇政府与三渔场原本在2013年本着“搁置争议,依法确权”的原则达成了一个处理方案,方案规定三渔场收益的50%用于三渔场公益事业,30%用于偿还渔场的银行贷款,20%用于三渔场行政事务开支。但由于承包户和当地其他群众不同意,这一方案未能执行。

  “我们去年一年为双方群众调解了不下40次,可以说用尽了各种办法都没能成功,不得已才将国土局和县政府告上法庭,我们也期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纠纷。”游涛说。

[责任编辑:李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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