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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出台《条例》促企业发展 护职工权益

2017-12-13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报网讯】记者马力报道:12月12日,记者从《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总工会副主席吴宏韬告诉记者,整部《条例》的中心思想就是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为避免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流于形式,不断提高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和质量,《条例》明确了工资水平、分配制度、形式和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办法等事项。“关于工资增长向上和向下的关系问题。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是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企业经营困难时,应赋予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一定的弹性,能升能降才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应有之义。”吴宏韬说。

  吴宏韬表示,《条例》实施的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工资集体协商是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契合民生发展和职工群众的期盼。二是形成了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共同体,是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升的有效途径。三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四是符合围绕省委、省政府“三个五”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改革创新、统筹兼顾、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五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工作体现之一,是顺应时代大潮、回应人民期待,决胜全面小康、建设幸福美好吉林新征程的制度保障之一。

  吉林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刘畅告诉本报记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以及《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都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牵头责任。近期出台的《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动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大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人社部门应站在公平正义的角度,积极指导集体合同双方,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充分发挥立规则、搭平台、造氛围、促协商、抓监督的作用,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做好引导、服务与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重要作用,相互协调与配合,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的的重大问题。

[责任编辑:程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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