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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參與2019年灣仔暴動 8人罪成被判囚33至37個月

涉參與2019年灣仔暴動 8人罪成被判囚33至37個月

責任編輯:蔣璐 2022-05-07 11:28:06 來源:香港商報網

    2019年《禁蒙面法》生效後,10月6日灣仔一帶發生暴動,6男5女當場被捕,他們否認暴動、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經審訊後全部被裁定罪成,今日(7日)在區院判刑。法官林偉權強調暴動是嚴重罪行,其中8名被告被判入獄33至37個月,其餘3名較年輕被告則判入教導所。

    法官判刑時指,雖然是次暴動歷時不長,但涉及約500人,規模不少,「示威者」破壞公共秩序,不但與警方對抗,更有人投擲燃燒彈,若不及時制止,情況會愈演愈烈。就所有年過21歲的被告,法庭以39個月監禁為暴動罪量刑起點,因應他們的背景、健康狀況等酌情減刑;至於違反禁蒙面法,則判囚3個月,但因兩罪沿於同一事件,故下令刑期同期執行。至於管有雷射筆罪,則判監3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最終梁耀文及蘇朗豪被判入獄37個月,仇銘芝、黎樂恆及梁偉楓入獄35個月,何高僑、張鳳嬌及梁思婷入獄33個月,其餘3人判入教導所。

    11名被告依次為30歲女文員仇銘芝、23歲男學生梁耀文、32歲建築男工人黎樂恆、21歲女學生何高僑、29歲男文員梁偉楓、19歲男學生林永聰、29歲女社工張鳳嬌、18歲男學生岑朗賢、30歲男售貨員蘇朗豪、19歲女學生余雪菁及28歲女文員梁思婷。他們被控於當日在杜老誌道跟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的範圍參與暴動。

    梁耀文、何高僑、林永聰、張鳳嬌、岑朗賢、余雪菁及梁思婷另被控一項在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涉及防毒面具和掛耳式口罩等。蘇朗豪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支屬3B級別的能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案情指,2019年10月6日下午5時許,超過500名「示威者」在灣仔軒尼詩道聚集,打碎磚頭投擲燃燒彈縱火等,與警方對峙;當日下午近6時,警方在史釗域道向東推進,分別在紅磡冰室及中國銀行外制服或扣查11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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