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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局基本法座談會鑑往知今

2015-05-21
来源:香港商報

  鄉議局基本法座談會出席人士大合照,在座者左起:張肖鷹、劉業強、張學明、梁愛詩、劉皇發、劉林、譚惠珠、林偉強及梁劉柔芬。記者 馮俊文攝

  【香港商報網訊】新界鄉議局5月7日舉辦慶祝基本法頒布25周年及香港回歸18周年座談會,回顧當年起草基本法的歷程。鄉議局主席劉皇發表示,基本法起草過程不斷地傾聽和整合香港社會各界關切和意見建議,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合理性,《基本法》第40條確保了原居民合情合理合法權益。與會嘉賓原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譚惠珠以「關公戰秦瓊」,說明中國古代蜀國大將關公與隋末大將秦瓊之戰只有同一個時空和朝代才發生,藉以表明今時政改,大家欲和諧爭取民主,共同的平臺就是《基本法》。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則重申不可能撤回人大8.31決定,若反對派仍堅持,只會令香港人的普選落空,將來管治及施政更困難。

  香港商報記者 周駿

  發叔:具廣泛代表和合理性

  鄉議局主席劉皇發會上致辭表示,他作為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見證該法在起草過程中的艱辛與輝煌。從收集公眾和專家等意見到完成《基本法》起草工作,一共經歷了4年8個月的時間,是一個非常重要和浩大的工程,它結合香港實際情況,不斷地傾聽和整合香港社會各界關切和意見建議,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合理性,《基本法》第40條確保了原居民合情合理合法權益。

  全國政協委員劉業強在會上表示,《基本法》第40條規定,不單充分體現中央政府對新界特殊歷史背景與現實的尊重,亦有效消除了新界原居民的擔心與疑惑,更堅定了新界原居民對祖國的感情和對中央政府的向心力。

  珠姐:尊重新界原居民權益

  鄉議局新界傳統權益委員會主任委員梁福元表示,《基本法》第40條中原居民的權益不是特權,而是符合「情、理、法」的正當權益,亦都是特區政府在基本法下,是房屋政策的一種解決方式,更高度體現了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在推行「一國兩制」偉大實踐時的智慧和胸懷。

  原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譚惠珠就「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到香港特別行政區保護」列入《基本法》第40條的過程憶述,當年,主席劉皇發率隊並攜帶6本當時的香港法律,向起草委員會的委員們詳細介紹新界原居民各種權益,委員們就此曾有數次辯論,觀點一認為,隨□時間推移、社會之變遷,新界原居民權益變得模糊,故不應該用法律加以劃分;觀點二認為,新界原居民權益是一種特權,繼續保留是對其他人不公平,而固定繼承人是一種封建舊習,不符合男女平等,不過這樣權益是百餘年傳統,現在予以取消會引起新界原居民不滿和反對,也不公平,所以,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予以討論。

  頒布多年沒反對提委會提名

  譚惠珠在座談會上□重介紹《基本法》中第45條起草經歷,她藉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一句「關公戰秦瓊」來說明三國時期蜀國大將關公與隋末大將秦瓊之戰,只有在同一個時空和朝代才有可能發生,譚惠珠以此表示,今時政制(政改),大家欲和諧爭取民主,其共同的平臺就是《基本法》,她指出,基本法頒布至2013年並沒人反對提委會提名,1986年11月29日第三次全體會議政制小組報告,曾就關於行政長官的產生方法存在幾種不同意見。

  當時意見一,有委員主張行政長官第一、二屆由顧問局與中央協商產生;意見二,有委員主張,組成更廣泛的選舉團,從選舉團中產生提名團,由提名團推出候選人,再由選舉團選舉行政長官;而第三、四種意見,有委員主張由立法機關選舉行政長官或立法機關部分成員提名候選人等等,但5天的會議結束時,委員們一致認同: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是具有「實質性的」,可見會議就其他意見爭持不下。

  詩姐重申不能撤回8.31決定

  譚惠珠特別強調指出,第二種意見組成選舉團並非中央向起草委員會提出的,而是工商專業界別團體提出,他們希望有一個廣泛的選舉委員會可以兼顧各階層利益,防止對立式的政治,避免政黨之爭,「不希望見到共產黨和國民黨在香港競賽」,而1988年4月28日第七次全體會議,從50個方案選出5個方案,其中,第五方案勝出,方案指行政長官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經協商或協商後投票程序提名3人,全港選民一人一票普選產生。故有起草委員會的委員質疑,25年前你們(反對派)支持這樣做,今時又是香港人(反對派)講不要提委會提名。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則重申不可能撤回人大8.31決定,若反對派仍堅持,只會令香港人的普選落空,將來管治及施政更困難。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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