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立法會以大比數細則性通過《國歌法》法案。資料圖
【香港商报网訊】澳門立法會昨日(24日)以大比數細則性通過《國歌法》法案,訂明若篡改國歌歌詞或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3年或罰款2千至1萬澳門元。
全稱為《修改〈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的法案亦訂明,在主要官方場合必須奏唱國歌,但不得作為商標廣告或在私人喪禮播放;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開展國歌宣傳工作。法案於公布翌日起生效。
有議員就有關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罪,以及有關新聞媒體宣傳國歌方面的行文表述引起爭論。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稱,相信法官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會清晰理解甚麼行為才會構成犯罪,並重申要求傳媒配合不是強制性,請傳媒不要過度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