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二手房惊现730万元天价违约金 刷新历史纪录

2019-06-27
来源:香港商报网
 
  730萬元能做什么?一輛蘭博基尼小牛,一線城市較好地段一套面積不小的房子,或在二三線城市的核心地段置業。而在深圳,這只是一筆二手房的違約金。
 
  “這筆違約金,刷新了深圳二手房違約金紀錄。”中原地產華南區總裁李耀智表示,他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印象中深圳歷史上價格最高一筆二手房交易是2017年南山華僑城的一套別墅,成交金額在3億元左右,而此前深圳二手房違約金最高也就五六十萬元。
 
  5A景區內的別墅群
 
  據了解,涉事物業所在樓盤為觀瀾湖高爾夫大宅,位于深圳市寶安區觀瀾鎮,建筑年代2005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實地走訪發現,該別墅位于國家5A級旅游景點觀瀾湖內,深圳與東莞交界處。園區內,多處別墅外墻已被圍擋起來,業主還在裝修中。但同時也有不少別墅仍是毛坯狀態,無人居住,雜草叢生,看起來已閑置多年。
 
  據中介介紹,目前該片區有觀瀾湖翡翠灣、觀瀾湖高爾夫大宅、黃金嶺等獨棟別墅在售,毛坯、精裝修均有,成交均價為7萬~11萬元/平方米左右,總價從千萬級別到上億元級別不等。
 
  “私家泳池,花園可停飛機,世界豪宅典范,家在半山腰可看山看湖……”中介滔滔不絕,“目前別墅入住率還可以,大概有50%左右,業主多是企業家或公司高管。也有業主買來投資的,目前有套毛坯別墅在售,是客戶10年前4000萬元左右買的,如今掛牌價7000萬元。”
 
  “現在這一區域別墅掛牌量不少,其中面積相對較小、總價較低的獨棟項目掛牌量超過200套。”對于成交量,中介笑稱,“肯定不如普通住宅,太高端的項目交易更像是在等待有緣人出現。有誠意的客戶看一眼就能成交。今年行情并不好,前幾天才成交一套上億元的別墅。可貸款可全款,如果一次性付款一套大概可以優惠三四百萬元,分期貸款的話優惠就少些。”
 
  一審判決:買方違約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走訪發現,涉事物業在區域內就價格和品相而言,并非頂尖水平,然而為何會誕生天價違約金?據記者了解,2018年1月,對于這套別墅,甲方(賣方)乙方(買房)約定一次性付款,轉讓成交價7300萬元。
 
  而近日,審理這起案件的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定,涉案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原告(買方)為違約方,被告(賣方)為守約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損失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方反訴要求原告方支付賠償金有合同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也就是說,最后被告反而告贏了原告。
 
  記者輾轉采訪到了本案的被告方代理方信榮(沈陽)房地產律師團隊首席律師宋曉鋒,其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2018年1月15日,原告方(買方)、被告方(賣方)簽訂居間合同,約定自合同簽訂起3日內交付定金365萬元,2018年2月13日之前交付3435萬元。隨后,買方于2018年2月13日支付了200萬元,次日支付了1400萬元,累計支付1965萬元,之后再也沒給過。后來,賣方用包括發函、微信等形式向乙方幾次督促付款,均未收到。
 
  2018年3月,賣方通知買方解除合同。隨后,賣方在解除合同后將房屋出售給了第三方。
 
  2018年4月27日,買方向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賣方履行合同,并支付違約金1460萬元(交易款項的20%),隨后買方又變更了訴訟請求,要求退房款1965萬元,支付違約金1460萬元,居間費32萬元。買方的起訴理由是甲方構成了一房二賣,并購成了違約。
 
  宋曉鋒告訴記者,在接到訴狀后,賣方就提起了反訴,要求買方向賣方支付違約金1460萬元,理由是乙方構成了根本違約,未按照合同在約定日期內支付購房款項。
 
  負責此次案件的另一名賣方代理律師張茂榮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買賣雙方在第三方代收問題上產生了分歧,隨后,乙方以第三方代收不安全為由拒絕支付剩余款項。
 
  宋曉鋒告訴記者,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接收款項是由第三方代收,買方也通過第三方向指定第三方付款。在支付購房款的過程中,乙方要求變更收款方式,甲方不同意,但在實際付款過程中,乙方強行要求變更,與合同約定不符,這也最終導致了甲乙雙方協商不一致。
 
  張茂榮向記者表示,約定第三方代收款是符合雙方約定的,找人委托代收款,這個是不違法的。
 
  而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表示,原告拒付購房款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納。
 
  賣方律師:買方可能上訴
 
  知情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對于二手房買賣交易違約,深圳法院普遍判10%的違約金。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本案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原告與被告之間的《二手房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及《補充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
 
  根據合同,由于原告應于2018年2月13日支付第一期購房款3435萬元至被告指定賬戶,但截至當年2月14日,原告僅支付了定金265萬元及第一期部分購房款1600萬元,構成違約,被告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承擔違約責任。
 
  被告向原告寄送解除合同的函件符合合同約定,涉案合同函件妥投時已經解除,被告向第三方出售房產未違反法律規定。原告關于一房二賣的答辯意見缺乏事實依據,本預案不予采納。
 
  對于案件后續,張茂榮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目前案件的判決尚未生效,如果對方不服判決,可以有15天時間向上一級法院上訴,目前上訴期還沒有過。
 
  張茂榮表示,對方可能會提出上訴,也可能庭外和解,但其認為法院維持原判的可能性較大。
 
  隨后,記者撥通了原告方(買方)代理律師的電話,對方明確表示不接受采訪,記者問及是否會上訴,該律師表示要看委托人的意思。
 
  張茂榮告訴記者,目前尚未收到對方上訴的消息。
 
  后續,《每日經濟新聞》將持續關注該事件的最終審判結果。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责任编辑:李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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