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斷遏止地區暴力衝突

2019-07-19
来源:香港商報

 

  沙田新城市廣場的警民衝突。

  何子文

  過去兩周的示威行動,無一例外地在結束後演變成暴力衝擊,反映這些以和平遊行為幌子的行動,實際是有預謀、有組織的極端暴力衝擊。極端示威者不但在地區上大肆搗亂,更暴力襲擊警員,導致多名警員嚴重受傷,其目的就是將暴力衝擊向香港各社區蔓延,藉此動搖政府的管治基礎,挑戰社會秩序和警隊的執法威信,破壞香港人的日常生活,讓香港陷入無政府狀態。

  警隊作為香港治安與秩序的最重要捍衛力量,絕對不能被打擊,各界現在需要匯集反暴力民意,主動出擊,積極發聲,給執法者以更大、更堅定的支持力度,支持警隊堅定執法,捍衛香港法治秩序。同時,在連場衝擊中,反對派政客為了政治利益,完全喪失基本的是非觀、道德觀,一味偏袒極端分子,合理化甚至美化一切反政府、反法治、反秩序、反社會的暴力行動,更濫用議員權力,阻礙警方執法行動,其行為等同縱容暴力毀壞法治,等同是暴徒的幫兇,公然毀壞香港的管治,危害香港的法治秩序、繁榮安定,同樣必須予以譴責。

  考慮停發「不反對通知書」

  對於接連的暴力衝擊,外界不禁要問,是否明知所謂遊行最終都會變成騷亂,令地區變成「戰場」,仍然要批準這些別有用心的遊行,任由社會秩序和法治被衝擊,讓廣大市民處於巨大的安全風險之中?對此,至少有兩個方法值得考慮:

  一是在這一段時間停發「不反對通知書」。《公安條例》規定舉行公眾集會或遊行須事先通知警方,當中有兩個重要目的:一是容許警方作出適當安排,盡量減少出現交通、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問題;二是讓警方決定,是否有需要就該次遊行集會訂立條件,或禁止該次遊行集會進行。根據《公安條例》,如果警務處處長「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可以不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這是警務處處長的權力。之前四次地區遊行後,無一例外爆發嚴重衝突,不單造成大批示威者、警員受傷,在上水的衝突中,更導致有商舖、公用設施被破壞,鑑於遊行潛藏較大的公共安全、公共秩序風險,警務處處長不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在道理上並非說不過去,而且暫時停止這些遊行,也可以令社會各界喘一口氣,不論對示威者、對警方,以至對廣大市民,都可以暫時放鬆一下繃緊的神經,理論上可以考慮。

  可頒布戒嚴令

  二是引用《公安條例》第17條(E),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頒布戒嚴令。戒嚴令下,政府會宣布指定區域、指定時間禁止市民進行公眾集會,指定區域以外的市民也不能進入「禁區」,警方有權拘捕所有違令者,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5000元及監禁3年。從而禁止一些掛羊頭賣狗肉的遊行集會,如果極端示威者堅持參加遊行,便可依法追究,目的是暫時停止這些高風險行動。

  固然,這兩個方法過去鮮有使用,在目前政治環境下,任何一個辦法都肯定會造成較大爭議,甚至產生另一場政治風波。但接連的衝突已經造成大量人員受傷,多名警員更身受重傷,任由這種情況下去,隨時會造成難以挽回的局面,所以任何辦法都應該考慮。同時,廣大市民都應該冷靜想一想,參與這些遊行究竟意義何在?修例已經「壽終正寢」,不可能再提上來,繼續遊行衝擊,只會令香港不斷流血,沒有人是贏家。對於這些別有用心的遊行、暴力的衝擊,市民都敬而遠之,不要成為幕後勢力的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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