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案上訴完成陳詞 黎智英續還柙終院擇日判

2021-02-01 18:36
來源:香港商報網

 終審法院今日(2月1日)早上審理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保釋申請法律理據。法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辭後,押後宣判,黎智英繼續還柙。

 黎智英此前被控欺詐後再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高院法官李運騰於去年12月23日批准黎以現金1000萬港元等多項保釋條件外出。律政司隨即就黎智英獲准保釋的决定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去年除夕批出終審上訴許可,即時撤銷黎的保釋,黎即時收押。案件今在終院進行審訊。

 審訊期間,代表律政司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聆訊重點在於如何正確詮釋及應用《香港國安法》第42條,法庭必須考慮《香港國安法》的主要目的,法庭對保障國家安全的責任,包括預防、制止及懲罰違反《香港國安法》的人。周天行指,法庭須先考慮《香港國安法》42條,之後才考慮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保釋程序,認為《香港國安法》並無取代無罪假定,亦符合人權法。

 律政司:法庭不必考慮保釋條件能否預防續違法

 周天行指,《香港國安法》第 42(2)條指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周認為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李運騰法官犯了原則上錯誤,李官理應把保釋申請分兩階段處理,首先法官必須有「充足理由」相信黎智英不會再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才可准予保釋,然後再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國安法》第 42(2)條亦應凌駕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

 周天行在回應非常任法官陳兆愷疑問時續指,《香港國安法》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下保釋决定前設不同,《香港國安法》下預設被告不准保釋,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重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下預設被告應准保釋,除非法庭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會重犯,兩者方向大相逕庭。

 周天行亦指出保釋條件完全不相關,法庭在考慮保釋决定時,不應加入保釋條件考慮。(資料圖片)

[責任編輯: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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