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保釋 黎智英續還柙監獄候審

2021-02-09 10:24
來源:香港商報網

 終審法院9日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保釋案作出裁定,特區政府律政司上訴得直,黎智英早前的保釋裁決須擱置,並繼續還柙。終院法官9日頒布書面判詞指出,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錯誤詮釋香港國安法第42(2)條門檻要求的性質和效力,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混為一談,故認為李官沒有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2(2)條作出妥善評估,最終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撤銷李官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決定。

 終院釐清國安法保釋觀點

 終院在判詞中指出,香港國安法第42(2)條指明:「不得准予(被告)保釋,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而李官在處理香港國安法首名被告唐英傑的保釋申請時,錯誤地局限了「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只包括香港國安法之下的罪行,誤解了香港國安法第42(2)條門檻要求的性質和效力,又指第42(2)條屬「雙重否定」的語句,錯誤演繹第42(2)條為「法庭須信納有確實理由相信,被告將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作為拒絕保釋的理據」。

 指李運騰法官錯誤詮釋

 終院指演繹「雙重否定」的語句時,並非如算術般負負必然得正,而李官的處理方式,正是錯誤地重寫了香港國安法第42(2)條,更錯誤視為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D和9G條所規管的保釋機制沒有太大影響,並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G(1)(b)條的門檻相差無幾。終院指香港國安法第42(2)條正為保釋申請加入更嚴格的門檻要求,開宗明義指出「不得准予保釋……除非」,認為李官錯誤地把香港國安法第42(2)條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混為一談,故裁定李官沒有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2(2)條而作出妥善評估。

 國安法建基維護國家安全

 終院指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與香港法律並行,兩者尋求「銜接、兼容和互補關係」,一旦兩者有不一致之處,需優先採用香港國安法條文。香港國安法亦明確指明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會尊重及保護香港法律給予市民所享有的人權和基本權利。而香港國安法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而屬中央事權,終院不能裁定香港國安法或當中任何條文違憲,或與《基本法》或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符。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在審訊時指,法庭考慮是否批出保釋決定時,不應加入保釋條件作考慮,但終院法官認為保釋條件亦應在考慮之列,法官必須先決定有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而法官應考慮席前一切相關的因素,當中包括可施加的合適保釋條件,以及在審訊中不會被接納為證據的資料,再參考《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2)條所列出的有關因素,才決定會否批出保釋。

 另外,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表示,終審法院正式裁定高院早前讓黎智英保釋的命令錯誤,黎智英再度還柙,周浩鼎歡迎終審法院裁決,有助釐清法律觀點,並指出高院早前頒下保釋,錯誤理解國安法條文。

[責任編輯: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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