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強制檢測公告刊憲

2021-03-03 00:25
來源:香港商報

 政府3月2日晚發布消息,將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規例》)(第599J章),就《規例》下的強制檢測公告刊憲,要求於指定期間曾身處七個指明地方的人士接受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

 現時,在全港所有地區,如有住宅(包括商住兩用)大廈新增一宗或以上確診個案,或其污水樣本檢測呈陽性,顯示可能存在感染風險,均會被納入強制檢測公告。

 針對工作場所的檢測方面,如某一個工作場所出現一宗或以上的確診個案,便會被納入強制檢測公告。

 按上述準則,今日(三月二日)有七個指明地方被納入強制檢測公告。

 強制檢測公告詳情如下:

 (一)任何在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至三月二日曾身處任何附件一第A部所列指明地方超過兩小時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住客、訪客及工作人員),須於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或之前接受檢測。受檢人士若在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至三月二日已進行檢測,會獲視為已遵從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

 (二)任何在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至三月二日曾在任何附件一第B部所列指明地方工作或值勤的人士(包括全職、兼職及替假員工),須於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或之前接受檢測。受檢人士若在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至三月二日已進行檢測,會獲視為已遵從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提醒公眾,政府早前已發出強制檢測公告,要求所有密切接觸者的同住成員接受強制檢測。任何人士若曾與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第22條接受檢疫的人士(下稱「受檢疫人士」),在其檢疫開始之日或該日之前的14天居於同一居所,並且於該受檢疫人士完成檢疫前得知有關檢疫,便須在得知受檢疫人士須接受檢疫後的兩天內接受檢測,並在接受檢測後的三天內,以電話(6275 6901)、傳真(2530 5872)或電郵(ct@csb.gov.hk)向政府報告檢測結果。

 政府明日(三月三日)會在下列地點增設流動採樣站,服務對象為須接受強制檢測的當區居民及工作人員:新蒲崗麗景樓、沙田第一城第10座、將軍澳蔚藍灣畔。

 位於深水埗楓樹街遊樂場及沙田大會堂廣場的流動採樣站均會延長服務日期至三月七日(星期日),位於中環愛丁堡廣場的流動採樣站會延長服務日期至三月九日(星期二)。各區向公眾提供免費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服務的流動採樣站的開放日期及服務時間載於附件二。除流動採樣站外,受檢人士亦可選擇到全港各區任何一間社區檢測中心接受檢測服務,費用全免。

 受檢人士可選擇以下檢測途徑:

 (一)於流動採樣站接受檢測服務(名單及服務對象(如適用)見www.coronavirus.gov.hk/chi/early-testing.html);

 (二)於社區檢測中心接受檢測服務(名單見www.communitytest.gov.hk/zh-HK/);

 (三)於121間郵政局、20個港鐵站設置的自動派發機或醫院管理局(醫管局)47間指定普通科門診診所索取深喉唾液測試樣本收集包,並把樣本交回指定樣本收集點(派發點及時間,以及樣本收集點及時間見www.coronavirus.gov.hk/chi/early-testing.html);

 (四)於醫管局普通科門診診所按照醫管局醫護人員的指示接受檢測;

 (五)自行安排接受由衞生署認可,並可就檢測結果發出電話短訊通知的私營化驗所提供的檢測(名單見www.coronavirus.gov.hk/pdf/List_of_recognised_laboratories_RTPCR.pdf);或

 (六)使用衞生防護中心派發到相關指明地方的樣本瓶(如適用),並按有關指示交回已採樣本的檢測樣本收集瓶。

 發言人提醒,於醫管局急症室及住院期間接受的檢測,以及不可就檢測結果發出電話短訊通知的私營化驗所提供的檢測,均不符合上述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

 「受檢人士如有病徵,應立即求醫,按照醫護人員的指示接受檢測,不應前往流動採樣站及社區檢測中心。」

 受檢人士須保存載有檢測結果的電話短訊通知,並在執法人員要求提供有關該人士進行指明檢測的資料時,提供相關電話短訊供其查核。

 此外,受檢人士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適當個人防疫措施,包括佩戴口罩及保持手部衞生,以及除為進行指明檢測外,盡可能在確定檢測結果前留在其居住地點並避免外出。

 任何人士就強制檢測安排有疑問,可於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致電熱線6275 6901查詢。受檢人士如欲前往個別社區檢測中心作檢測,可先查詢中心的預約情況。社區檢測中心熱線電話見www.communitytest.gov.hk/zh-HK/info/。

 政府會繼續全力追蹤曾到過有關地方並可能受感染人士,並嚴肅跟進相關人士有否遵從檢測公告。任何相關人士如未有遵從檢測公告即屬犯罪,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要求該人士於指明期間內接受檢測。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即屬犯罪,並可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政府各部門相關人員獲賦權執行《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規例下的若干職能,包括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要求個別人士提供資料或協助。任何人士如未有遵從相關要求即屬犯罪,可處以第三級罰款(10,000元)。為進行2019冠狀病毒病檢測而收集或使用任何個人資料,均須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處理相關資料的政府部門或檢測機構會視乎需要,向衞生署或其他相關部門提供資料作防疫用途,工作流程並不涉及將任何個人資料提供予境外機構或人士。

 發言人表示:「政府呼籲所有對身體狀況有懷疑的人士,或有感染風險的人士(如曾到訪有疫情爆發的地方或曾接觸確診個案)盡快進行檢測,以有效地及早識別感染者。」

[責任編輯:徐麒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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