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律政司去年提17宗刑罰覆核申請 16宗涉修例風波

2021-03-23 12:01
來源:香港商報網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23日)發表網誌表示,律政司去年共提出17宗覆核刑罰申請,當中16宗與修例風波引發的「示威」及暴力罪行有關。由去年至今,上訴庭已審結15宗案件,律政司全部覆核得直。

 鄭若驊指,上訴法庭在多宗案件都重申了黃之鋒案所釐清的判刑原則,包括:

 1.懲罰和阻嚇的重要性:終審法院在黃之鋒案確認了上訴法庭的看法,「當大批『示威者』聚集時,很大可能會出現情緒高漲甚至激動的情況,而這種情況本身有造成暴力事件的風險」,以及「在維護公共秩序的大前提下,並且顧及到非法集結的控罪要旨,法庭在判刑時除了要對犯案者施予合適的懲罰,亦需要考慮阻嚇的判刑元素,即判刑不僅要防止犯案者重犯,亦需要以儆效尤,阻嚇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有樣學樣來破壞或擾亂公共秩序」。終審法院亦指出當非法集結涉及暴力,即使涉及相對較低程度的暴力,在未來亦可能判處即時監禁。

 2.指引適用於非暴力的非法集結:把非法集結分為暴力和非暴力,並在判刑時生硬地加以區別,不但和判刑原則不符,而且也沒有道理和經不起思考。

 3.壯膽效應:如在場的人受到鼓動甚至基於壯膽效應而一同作案,因情緒激動起哄而干犯其他罪行,會加重了罪行的嚴重性。

 4.處理年輕的犯案者: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訴SWS案的判案書說明「若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因嚴重的罪行或犯罪情況而需要判處犯案者嚴厲或具阻嚇力的判刑,其年輕或個人背景的比重將會極其有限,甚至是微不足道……原因是嚴懲或阻嚇的需要遠超過犯案者更生的需要」。

 鄭若驊續指,判刑原則的作用是解釋如何作出量刑的決定,在普通法制度中尤其重要,判刑的權力和責任由獨立的司法機構依法行使和承擔,上級法院的裁決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上訴法庭在部分案件強調,法庭不單止要引述黃之鋒案的判刑原則,還必須確切落實。

 鄭若驊說,媒體不時報道有青少年在裁判法院認罪後被定罪,雖然可獲減輕刑罰,仍會留有案底,但若當初被捕後願意認罪及表達悔意,警方在合適情況下是可以行使警司警誡,或許不用交法庭處理。但警方需要考慮多項因素,包括:犯案時是否仍然未成年、所干犯罪行的嚴重性、是否自願及明確地認罪,以及是否有悔意等。

 她認為,被捕人的律師有法律責任保障年輕被捕者的權利,以及告訴他們案件證據的強弱,亦必須提醒他們一旦罪成所面對的法律後果,包括刑罰和留案底。

 鄭若驊強調,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在刑事司法制度中肩負着重大的責任,必須要確保時刻以同等的尺度、不偏不倚地秉行公義,繼續以專業精神履行職責。

[責任編輯: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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