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選制係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的有力舉措

2021-03-29 09:33
來源:經濟日報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接受經濟日報記者專訪時表示,此次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具有正當性、合理性、合法性,是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的有力舉措,是「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豐富發展的重要篇章。

 符合憲法和基本法

 香港特區實行的選舉制度,包括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香港市民參與政治的基本形態。

 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68條,分別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與立法會選舉作出了原則性規定,而具體的產生辦法和制度程序則規定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之中。本次完善香港特區有關選舉制度,只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並不涉及香港基本法正文。

 此次完善採取「決定+修法」的方式,分步予以推進和完成。首先,全國人大作出關於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決定,並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決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再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對香港特區選舉制度作出具體明確規定。在國家層面完成對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後,香港特區再對本地有關法律作出相應修改。

 田飛龍表示:「本次修法路徑的選擇是合憲合法的,是有充分理據的。」

 他介紹,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憲制秩序,其中,憲法是基本法的來源和基礎,也是香港選舉制度的最終憲法依據。

 此次完善選舉制度,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有關的制度創制權,其憲法上的主要依據是第31條、第62條,相關條款賦予了全國人大對特區的創製權及規定有關制度的憲制性權力。按照我國憲法慣例,全國人大可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相同議題制定更為具體的制度架構。

 從香港基本法角度看,田飛龍認為,中央在基本法上享有全面管治權,對基本法的重要制度尤其是政治制度(包括選舉制度)的發展享有主導權和決定權。此次修法是中央依據憲法對基本法附件的修改和調整,符合基本法正文有關香港選舉制度原則的規定,也符合「一國兩制」方針,是對「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秩序的豐富發展。

 他同時提到,香港基本法第1條和第12條是基本法的根本性條款,規定了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及與中央的權力關係,香港國安法第2條對此予以了確認。從中央與特區關係的基本法條款中,也表明中央對香港政治制度的主導權和決定權。

 總而言之,此次對香港特區選舉制度進行完善,符合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也符合香港基本法,具有堅實的政治基礎和法治基礎。

 「中央依照慣例明確選舉制度的框架和核心,具體制度細節仍有待香港修改本地相關法律加以落實,本地仍有法律空間按照『愛國者治港』原則和中央有關決定要求進行配套修法及查漏補缺。」田飛龍說。

 是權力也是責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職權。從憲制層面對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作出決定,既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也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責任。

 田飛龍說,全國人大享有國家最高立法權,並依據憲法和基本法享有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此次決定的法律基礎,在於憲法的特區制度創製權和基本法有關選舉制度的原則規定。「全國人大行使的,是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的特區憲制秩序中的合憲性權力,其權威性和法律效力不容挑戰。」

 基於上述憲制地位和權威性,全國人大的此次決定可約束國家各級法定機關和特別行政區所有公權力機關,並對相關的下位法律法規之配套修改和完善產生制度支配力。基於全國人大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進行針對性具體修改,並在此基礎上,為香港特區修改本地有關法律提供憲制性依據和指南。

 田飛龍認為,選舉制度的完善,不僅有助於擠壓和排除反中亂港勢力、本土激進分離勢力及外部干預勢力操縱選舉、滲透權力架構及從事危害憲制秩序與國家安全的空間,而且將促進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清理和重塑香港政治風氣與政治秩序,催生愛香港與愛國家相統一的新型政治文化和政治倫理規範。

 「完善選舉制度以中央主導和理性的制度建設方式,幫助香港走出『過度政治化』陷阱,恢復社會互信團結,並產生對國家政治體制的新認識和新認同。」田飛龍認為,此舉將推動解決香港「人心回歸」與愛國主義精神落地扎根的治理問題,重塑「一國兩制」優良健康的精神秩序與制度風貌。

 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中央是『一國兩制』的基礎立法者和最終責任人,是特區及其制度的唯一創建者。」田飛龍強調。

 他進一步強調,此次對香港選舉制度進行完善,讓我們進一步清晰理解到,在「一國兩制」框架下,中央享有制度創製上的主導權和決定權。這一權力是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可以根據香港管治實際與社會發展需求對有關制度進行完善,確保香港制度變遷的頂層權威性和活力來源。

 同時,在確認中央主導的前提下,我們也需要堅持在重要的制度建設議題上激發和推動香港特區政府主動承擔法治責任,做到中央全面管治權與香港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

 「無論是國安立法還是選舉修法,其實都是中央主導與香港協同的制度建設模式,這一模式可以作為一種穩定的『一國兩制』良性互動關係加以確認。」田飛龍說。

 談及香港未來民主政制發展,田飛龍強調,要始終堅持「一國兩制」方針,要堅持中央的主導權和決定權,也要尊重和推動香港特區政府在高度自治範圍內服務於香港全體居民的民主政治權利訴求和制度進步期待。

[責任編輯:黃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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