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6月開審 法官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毋須證明是否使用武力

2021-04-29 14:39
來源:香港商報網

 首名違反國安法被告唐英傑涉於去年7月1日,在灣仔駕駛插有政治口號旗幟的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案件已排期於今年6月23日開審。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與控辯雙方,今日(29日)在高院討論兩罪的控罪元素。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3名法官經商議後裁定,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否使用武力;就恐怖活動罪,控方需證明涉案活動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

 高院今日再開庭商討案件管理事宜,3名法官下令控方需在5月21日前,把嶺南大學歷史系劉智鵬教授的專家報告翻譯成英文交予辯方,控方另亦需向辯方提供涉案影片、涉案醫療報告及救護車紀錄。法庭亦要求控辯雙方預備好證人列表,列明哪些證人要出庭作證,以及預計需時多久。

 針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庭裁定控方毋須證明案中存在「暴力」的元素,因《香港國安法》第20條已清楚列明,犯罪者「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都足已構成犯罪。

 至於恐怖活動罪,法庭裁定控方必須證明涉案恐怖活動「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法官陳嘉信舉例指出,《香港國安法》第24條列明的其中一項恐怖活動是「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但假若犯罪者只成功破壞局部地區的電力設備,其行為未必「造成嚴重社會危害」。

 3名法官亦要求控方在開案陳詞中,列明被告作出的什麼行為屬犯罪行為,被告有什麼行為構成煽惑行為,煽惑他人所做的行為是否屬於《香港國安法》第20條所指的行為。

 此外,法庭另指示控方在審訊時,需在開案陳詞寫清楚控方案情,要列明被告在案中做出了甚麼犯罪行為、其行為如何構成煽惑他人,以及被告究竟煽惑他人做出了甚麼行為去分裂國家。法庭另指示控方需於5月30日前向辯方遞交開案陳詞。

 被告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在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斐道與柯布連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唐英傑另被控恐怖活動罪,指他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導致警員重傷。

[責任編輯: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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