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上市銷售進口冷鏈食品須附「冷庫通」生成的「隨附追溯碼」

2021-05-12 19:45
來源:香港商報網

 5月12日,記者從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近日,經廣東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揮辦同意,該省農貿市場疫情防控工作專班發布了關於加強進口冷鏈食品追溯管理的通告,要求凡在廣東省域內從事進口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貯存的相關單位或個人,必須在「廣東省冷藏冷凍食品追溯系統」(以下稱「冷庫通」)註冊並使用冷庫通,並在上市銷售的進口冷鏈食品附上「冷庫通」自動生成的「隨附追溯碼」。同時,對進口冷鏈食品在廣東省內的生產、經營、貯存等相關要求、進口冷鏈食品承運司機信息管理、涉及進口冷鏈食品違法犯罪行為等作出明確規定。

 據悉,當前國際新冠肺炎疫情持續蔓延,國內多地在進口冷鏈食品及其外包裝檢出新冠病毒核酸陽性,疫情再次傳入我國並引起新一輪傳播擴散的風險持續存在。該通告就是為了進一步落實「人物同防」「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防控策略,扎實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規範使用冷庫通,更好地防控進口冷鏈食品疫情傳播風險,切實保障廣大市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通告規定,進口冷鏈食品進入冷庫前,冷庫經營者須查驗貨物所附的消毒證明。所有進口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貯存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商品外包裝或銷售的顯著位置張貼或擺放「冷庫通」中自動生成的「隨附追溯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並鼓勵消費者使用掃碼查詢功能,對銷售無碼進口冷鏈食品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該省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結束之日止。(記者 徐紅 朱樺 通訊員 粵市監)

 廣東省農貿市場疫情防控工作專班關於加強進口冷鏈食品追溯管理的通告

 2021年第10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20〕7號)等有關規定,為切實做好我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進一步落實「人物同防」「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防控策略,更好地防控進口冷鏈食品疫情傳播風險,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經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揮辦同意,現就加強進口冷鏈食品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廣東省域內從事進口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貯存的相關單位或個人,必須在「廣東省冷藏冷凍食品追溯系統」(以下稱「冷庫通」)註冊,並在進口冷鏈食品出入庫兩日內登錄「冷庫通」,準確、規範、真實地上報具體進口冷鏈食品出入庫信息。

 二、凡在廣東省域內上市銷售的進口冷凍食品應具有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新冠病毒核酸陰性檢測報告、消毒證明和「冷庫通」中自動生成的「隨附追溯碼」。進口冷藏食品應具有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消毒證明和「冷庫通」中自動生成的「隨附追溯碼」。

 三、進口冷鏈食品進入冷庫前,冷庫經營者須查驗貨物所附的消毒證明。如未消毒,則應在掏箱卸貨時,對該批貨物的集裝箱貨櫃內壁和每件貨物外包裝所有表面進行預防性全面消毒。

 四、廣東省域內所有進口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貯存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商品外包裝或銷售的顯著位置張貼或擺放「冷庫通」中自動生成的「隨附追溯碼」。鼓勵消費者使用掃碼查詢功能,對銷售無碼進口冷鏈食品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五、進口冷鏈食品承運司機應主動向貨主、貯存服務提供者及下游食品生產經營者報備姓名、車牌號碼、聯繫電話等信息。

 六、廣東省域內生產經營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已有自建追源系統的,可根據廣東省農貿市場疫情防控工作專班發布的「冷庫通」平台數據採集接口標準規範,結合實際調整企業系統接口,對接「冷庫通」報送追溯關鍵信息。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將購銷信息及時準確錄入「冷庫通」的;

 (二)生產加工經營、貯存的進口冷鏈食品沒有第二條所述證明文件的;

 (三)銷售未出示或加貼「冷庫通」「隨附追溯碼」的進口冷鏈食品;

 (四)明知其經營產品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呈陽性而不採取防控措施,仍予以進口或銷售的。 八、對於違反本通告規定,但不足以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則的規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廣東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結束之日止。

 提醒廣大從事進口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貯存的相關單位或個人應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積極參與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監督,群防群控,齊心協力抗擊疫情,切實對自己、家人以及社會大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負責。

 舉報電話:12345、12315。

 廣東省農貿市場疫情防控工作專班

 2021年5月10日

[責任編輯: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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