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月娥簽署公職人員宣誓條例 21日刊憲公布後正式生效

2021-05-20 19:08
來源:香港商報網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20日)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3款簽署經立法會通過的《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條例明日(21日)刊憲公布,之後正式生效。林鄭月娥說:「要全面準確落實『一國兩制』,我們必須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條例完善了基本法規定的宣誓安排和有效處理公職人員宣誓就職後因從事違反誓言的行為而須承擔的法律後果,有助『一國兩制』貫徹實施。」

 林鄭月娥稱,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對特區公職人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也是參選或出任該公職人士的根本義務和責任。明日正式刊憲生效的條例,為公職人員的宣誓首次訂立非常明確的法定標準,為維護「愛國者治港」原則踏出重要一步。

 她續指,條例清晰訂明了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提述的涵意、引入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明確宣誓要求、劃一監誓人的安排、完善處理違反誓言的情況的機制,以及就相關情況在公共選舉中加入參選限制。

 根據基本法第104條訂明,特區5類公職人員,即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2016年11月7日通過就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說明宣誓是出任基本法第104條所列公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並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解釋亦明確了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除了基本法第104條涵蓋的5類公職人員之外,香港國安法第6條亦要求,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條例旨在準確落實解釋及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公職人員宣誓的規定。(政府新聞處圖片)

[責任編輯:靜文]
香港商報版權作品,轉載須註明出處。
相關新聞


網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