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接受商報專訪 國安法讓香港重樹法治

2021-06-21 00:37
來源:香港商報

视频制作:梁希贤

 隨着香港國安法去年6月30日頒布實施,完善香港選舉制度今年5月通過本地立法和刊憲生效後,香港順利走出修例風波帶來的社會混亂而重回正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日前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香港國安法制訂實施後,社會動亂明顯消失,公共秩序明顯改善,市民國家觀念亦有所提升,法治得以重新樹立起來;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更是一項重要舉措,有助香港回歸初心,有助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亦有助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香港管轄大多數國安案件

 自2020年6月30日頒布後,香港國安法實施至今已將近一年。鄭若驊表示,自訂立香港國安法後,香港暴亂情況明顯消失,市民回復正常生活,「私了」不再存在,每個人都可以安心發表不同意見,香港重新恢復為理性、安全與包容的社會,而市民的守法意識亦慢慢提升,法治得以重新樹立起來。「中央政府兩次出手對香港帶來極大幫助,真正體現『一國兩制』與中央的全面管治權。」

 在制訂香港國安法過程中,律政司提供意見並獲接納,體現了「一國兩制」的成功磨合。鄭若驊形容,這是一個難得的經驗,「兩個不同的法制,在用詞方面會有不同,如何在國安法這個全國性法律下表述一些概念,讓香港法庭或市民理解,只有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才有機會將法律寫好。」她指,香港國安法第四章「程序法」的條文,清楚列明除了三類特定的例外情況,絕大部分案件都由香港行使管轄權,並沿用本地現行法律程序,而國家考慮到香港的情況,特意加添了一些重要元素,以達致有效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過去一年,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就多宗危害國家安全案件陸續開審及判決,惟遭到反對派多次質疑及抹黑。鄭若驊指,在普通法下,法官在判案時會按照證據及法律,即使是指定法官,亦不會影響其獨立、不受干涉地判案。不過,「一些人基於政治原因,看到法庭判決的結果不是他們心目中想要的結果,就不斷抹黑,有部分人更將這些不正確的批評散播。大家看這些司法判決時,不要只看結果,必須要看原因,(法官)在法庭判詞寫有法院如何考慮證據、如何考慮法律,基於什麼原因而作出這個決定。」她呼籲社會應客觀持平地閱讀判詞,不要跟隨他人用政治原因來抹黑本港的司法制度及法院判決。

 外國對港制裁不符合國際法

 自訂立香港國安法後,不少國家對香港實施了所謂「制裁」,鄭若驊形容這是某些國家的單邊長臂動作,並不符合國際法。「真正的制裁,需要聯合國通過相關決定,然後才可以成為一個合法的制裁,美國作出很多所謂『制裁』,都是自國安法制訂後作出的,它的政治目的顯而易見,是干預中國內政的明顯表現。」

 鄭若驊指,中國有權就香港特區制訂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國家事權的行使不應受到任何質疑。事實上,美國本身都有制訂超過20條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同時亦有不斷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通過了《反外國制裁法》,鄭若驊對此表示歡迎。她強調這符合國際法原則,有助確保別國不會基於自身原因而干預中國內政。

 危害國安者絕非「流亡者」

 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不但令「黑暴」活動大為收斂,同時亦震懾了亂港勢力,不少反對派頭目甚至棄保潛逃。鄭若驊表示,在香港法律制度下,一個人涉嫌犯罪並被逮捕後,在有合理證據及定罪機會的情況下會被起訴,並由法院決定是否准許保釋。在普通案件中,法院須考慮不同因素,包括罪行的嚴重性、潛逃風險等;在香港國安法下,法院仍須考慮同樣的因素,惟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2(2)條,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的保釋申請時,法官須有充足理由相信,該名人士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才會予以保釋。終審法院就「黎智英保釋案」頒下判詞,相信法院對如何適用第42(2)條已有清晰理解,她希望可以落實,防止再有人潛逃。

 對於有人以「流亡者」自居,鄭若驊予以批評,強調「流亡」是不正確的用詞。她解釋,「他是可以回來香港,但他選擇不回來,因為一旦回來就要受到法律制裁,他是逃避法律責任而離開香港,並非所謂『流亡』。這種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是懦夫的行為。」

鄭若驊與本報記者合影。 記者 蔡啟文攝

 律政司全力投入完善香港選制

 為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3月30日通過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香港隨即啟動立法程序。鄭若驊表示,律政司一眾同事日以繼夜、不辭勞苦地工作,順利完成了本地立法工作,讓立法會趕及在5月27日三讀通過《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達致如期舉行三場選舉(選舉委員會選舉、立法會選舉及行政長官選舉)的目標。

 向立法會提交700頁文件

 鄭若驊表示,律政司設立專隊,負責處理《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當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後,法律草擬科隨即將主力投放在相關的草擬工作,同時亦須兼顧政策局其他立法工作。她說,全體同事日以繼夜地工作,務求全心全意地理解附件一及附件二的原意,以及將相關細節一一在法律條文中寫出,最終向立法會提交了長達700頁的文件,其後提交了各項修正案。律政司不單準備了中、英文版本,同時亦很注重編排及校對,她認為這些都是很細緻的工作,充分反映同事對細節的認真。

 鄭若驊介紹,為方便立法會議員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進行審議,律政司特別製作了一個列表,清晰列出政策目標,同時將主例與附屬條例的相應修改並列,希望透過整合方式,讓立法會議員一目了然,從而協助審議工作順利執行。

 適時展開基本法23條立法

 隨着香港國安法的實施、香港選舉制度的完善、要求公職人員宣誓等,坊間普遍認為香港已填補了國安領域的漏洞。鄭若驊指,香港最大的漏洞是過去連一條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都沒有,僅在刑事條例中有一些舊法例,她認為訂立香港國安法是一個重要的起點及基石,特區政府必須完成法律賦予的責任。

 她解釋,香港國安法第2章第1節列明政府必須完成的憲制責任。其中,第9條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第10條則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此外,特區政府亦會在適當時機,展開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

 鄭若驊指,香港現時有一些「冬眠的法律」,可以用作維護國家安全,她希望可以激活它們,讓這些原有法律發揮效用。事實上,現時有部分案例就是用了《刑事條例》第9及10條,這些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7年2月23日決定採用的香港原有法律。

 促港資港法港仲裁進灣區

 今年是「十四五」規劃開局之年,國家提出支持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社會各界均期望香港能夠把握「十四五」規劃下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機遇。鄭若驊表示,近年已成功爭取落實多項新措施,有利於香港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走進灣區,律政司會繼續探討新措施,推進「港資港法港仲裁」,進一步鞏固香港的國際法律樞紐地位。

 倡仲裁收費與結果掛鉤

 根據倫敦大學瑪麗皇后學院公布的2021年國際仲裁調查報告,香港獲評為全球最受歡迎仲裁地點第三位,鄭若驊對此感到鼓舞,希望香港能夠用好這個優勢,同時不斷創新。她說,香港在「一國兩制」下享有獨特地位,與內地簽訂具突破性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在2019年生效,大大提升了香港作為仲裁地的吸引力。

 目前,香港律師不得在仲裁案件中按結果收費,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去年12月17日發表《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諮詢文件,建議准許律師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仲裁,採用與結果掛鈎的彈性收費架構。鄭若驊認為,透過檢討仲裁服務的收費方式,可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仲裁地的吸引力。

 另一項重要突破是「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的落實。鄭若驊介紹,香港的法律執業者,包括具累計執業經歷5年以上的律師和大律師,在取得執業證書後即可在大灣區內提供法律服務。她說,港資企業對內地的法律不太熟悉,若它們在香港的律師能夠給予中國法律的意見,對企業走進大灣區提供極大幫助。

 展望未來,律政司會繼續推進「港資港法港仲裁」,鄭若驊希望在新冠疫情放緩後,可組織業界到大灣區進行交流。她提到,第二次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早前通過設立「大灣區調解平台」,現時正積極探討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及標準的統一要求。此外,律政司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9年簽署《法律交流與互鑑框架安排》,她希望能舉辦第二屆「粵港澳大灣區司法案例研討會」,讓來自粵港澳三地的法官、律師、專家和學者透過模擬庭審的形式,就同一套案例,分別按三地的審訊模式進行模擬審訊,促進三地司法交流。

 香港與內地互認破產程序

 現時在前海合作區註冊的港企,被允許選擇香港法律作為民商事合同適用的法律,律政司正積極尋求將措施擴大至深圳以至整個大灣區,令更多港企享有更大彈性。另一方面,律政司近年與最高人民法院達成不少重要安排,體現了在基本法第95條的基礎下,兩地法律合作不斷創新。

 其中,鄭若驊對《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的落實最感鼓舞。根據安排,香港成為第一個內地以外的司法管轄區,作為仲裁地時,當事人可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她說,「通過『一國兩制』這個概念,可以讓香港的仲裁當事人在內地法院取得保全措施,無論在保全證據,或確保打贏官司後能收到錢都有重要作用。」

 至於《內地與香港跨境破產及債務重組的合作機制》的落實,更是「破天荒」的安排。鄭若驊解釋,香港的清盤人以前不能直接尋求內地法院認可相關的清盤和債務重組程序,在新機制實施後,香港成為唯一一個司法管轄區,可以向內地的試點法院,申請認可在香港進行的司法程序和命令。新機制有三個優點,包括有助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債權人盡早就重組計劃達成共識,讓受財困的公司獲及時債務重組,減低破產的機會;有助增加債權人和投資者的信心,完善兩地的投資和營商環境,長遠有利於香港成為企業進軍內地的投資平台。(記者 黃雪峰)

[責任編輯: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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