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障性住房出借給家人也屬違規!

2021-07-07 14:10
來源:讀特客戶端

    近年來,深圳公共住房建設供應創歷史新高,公共租賃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供給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市民的住房問題,但保障性住房的監管問題也受到廣泛關注。

 近日,就有市民在網上發帖詢問:以個人名義申請的公租房或安居房,本人長期不住,給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住算違規嗎?答案是不僅違規,還有可能被收回住房並面臨5萬元的罰款,5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以個人名義申請的保障性住房需本人居住,若父母、兄弟姐妹同住不算違規,但非本人居住出借給他人的,屬於違規行為。

 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租賃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產權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並可以根據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銷售價格基礎上綜合考慮住房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後確定的價格有償收回出售住房:

 1、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內居住的;

 2、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或者累計六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3、擅自轉租保障性住房的;

 4、擅自互換、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5、擅自轉讓、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

 6、將保障性住房用於經營性用途的;

 7、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

 8、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保障性住房嚴重毀損的;

 9、其他違法或者違約情形。

 此外,具有前款第4、5、6、7項規定情況之一的,相關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其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產權的申請。

 同時,《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有關當事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3、4、5、6、7、8項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罰款。有關當事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2、3、4、5、6、7、8項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門自該合同解除之日起5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據深圳市住房保障署介紹,該署在加強日常上門逐戶巡查之餘,通過設置人臉識別和指紋錄入門禁等手段,進行智能化管理,有效杜絕轉租轉借、長期空置等違規行為,同時歡迎廣大市民舉報保障性住房違法違規行為。

[責任編輯:楊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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