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耀明及區諾軒涉選舉舞弊 獲撤銷控罪准簽保守行為18個月

2021-08-05 15:43
來源:香港商報網

 2018年區諾軒參選立法會補選,選前集會期間黃耀明在台上獻唱並呼籲出席集會人士投票予區諾軒,事隔3年遭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兩人同被控1項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今午(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經控辯雙方商討,在控方同意下,區諾軒及黃耀明均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8個月了事,期間須保持公眾安寧,行為良好,不得干犯選舉舞弊相關罪行。

 案情輕微控方同意處理方式

 控方先交代與辯方商討過後,指出本案案情輕微,考慮到情節僅涉及獻唱兩首歌曲、59歲被告黃耀明背景及態度,同意並提出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裁判官羅德泉批准申請,下令黃耀明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8個月。一度休庭以索取法律指示後,辯方指雖然2名被告角色不同,而且明白選舉的公眾觀感重要,惟考慮到34歲被告區諾軒背景、案發時間短暫、與執法機構合作,希望法庭聚焦案情,能夠以同樣方式處理區諾軒控罪。

 控方又交代沒有證據顯示區諾軒曾提供報酬予黃耀明或由區諾軒主動邀請黃耀明表演。最終在控方同意下,法庭同樣批准區諾軒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8個月了事,期間須保持公眾安寧,行為良好,不得干犯選舉舞弊相關罪行。

 被告區諾軒(34歲,學生)及黃耀明(59歲,歌手),被控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及第6(1)條,指兩人於2018年3月3日在香港,在2018年立法會補選中作出舞弊行為,即為另一人提供娛樂,以誘使該另一人在該選舉中投票予該區諾軒。

[責任編輯:鄭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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