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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台房地产中介管理新规

2014-09-03
来源:沈阳晚报 彭跃东

  9月2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市房产局得到最新消息,今后房产中介在备案并取得执业资质后方可营业;严格规范商品房代理销售、代办房屋按揭贷款、代办房产登记服务等中介行为,各级房地产交易与登记、抵押、租赁等业务部门不得受理未经备案经纪机构的业务申请。

  据介绍,8月29日,市房产局正式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今后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须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房地产经纪执业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接业务。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利用网络平台和房产交易大厅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已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有关信息并实时动态更新。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在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楼盘、代办房屋按揭贷款和房产登记服务时,应当严格审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从业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在审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时,可登录“沈阳房产中介网”(www.syfdczj.com)进行核验。

[责任编辑: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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