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租借前新界怎樣維持治安?-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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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租借前新界怎樣維持治安?

2016-11-17
来源:香港商報

19世紀末的港英政府華籍警察。 林建強提供圖片

  「警界回眸」,欣然和大家第一次見面了!顧名思義,這專欄是回顧香港的「警」和「界」的新舊事物,「警」和「界」是蘊含向大家展現新界的警察舊話,以鑑古觀今的筆觸和珍貴的圖像來描繪出新界的治安警事。

  開埠初期招退役軍人和水手

  專欄的第一篇,先回眸有關新界警事的開端。新界成為英國人的租借地是肇始於1899年4月16日在大埔升起英國國旗,眾所周知英國人是於兩次鴉片戰爭後,從新安縣割佔港島和南九龍之後,再於1898年強逼清廷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的不平等條約,強租深圳河以南的新界及新九龍的地方和島嶼。

  英國人於1841年割佔港島之後的治安編制,早在開埠初期已經招募一批32人的退役軍人和水手擔當香港警察,其後於1844年立法正式成立香港殖民地警察隊,再於1862年將警隊派駐到新割佔的九龍半島(即界限街以南的半島)。我們不禁會問,在英國人租借新界之前,新界是怎樣維持治安的?我們甚至想知道英國人割佔香港之前,清廷的執法機關又是什麼?

  廣州府治下各縣設巡檢司署

  古代的香港地區,曾先後屬於番禺、東莞地域,其後於明朝萬曆元年隸入新成立的新安縣,屬廣州府管轄。在鴉片戰爭之前,香港境內除了元朗、錦田和大埔等地比較富庶,其他主要是漁農村落散落在這個地勢多山而又處於南海之濱的地方。由於當時的新安縣縣城是設置於今天深圳的南頭城,因此香港的縣治是由南頭這個遙遠的縣衙所管轄。當時縣衙是負責香港的行政、司法及治安等功能的機構。

  當時,廣州府治下,於各縣設立一個「巡檢司署」的官方機構,歸由縣衙領導,巡檢司是負責分管地方、巡捕盜賊的職務;其實,巡檢司署編制上只是一個小組工作的單位,人數並不統一,只視乎該縣特性來設置人員,一般有巡檢司1名至6名,由九品官擔任;之下僱用皂役、民壯4至6人。這個小機構的職務,是類似今天警察的治安功能,而巡檢司更兼有地方教化以及地方性的軍事任務。

  各鄉約所設立保甲或更練團

  鴉片戰爭之前,香港隸屬新安縣的「官富巡檢司」管轄,當時是設立於南頭城的赤尾村。根據《新安縣誌》記載,清初時的官富巡檢司人員因衙宇久壞,到任人員只能租在民舍辦公,直到康熙十年(1671年)由當時的巡檢蔣振元捐出薪俸在赤尾村買地建署。

  清廷於鴉片戰爭戰敗,英國人根據1842年的《南京條約》割佔香港島,清方廣東官員有感九龍半島在新形勢之下,已經變為中國的海陸疆界,因此奏請清廷准許之下,在道光廿三年(1843年)將設於南頭城赤尾村的「官富巡檢司」改遷到九龍城,並改名稱為「九龍巡檢司」,當時的管轄範圍大致為今天的九龍、新界內的7個大鄉。

  除了官方的巡檢司之外,當時香港的各鄉約所設立的保甲、更練團或民團,便是鄉村地方的基層治安力量。

[责任编辑:肖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