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問題不應為政治立場放弃專業判斷-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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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問題不應為政治立場放弃專業判斷

2018-02-26
来源:香港商报

陳恒鑌指「一地兩檢」问题,不应为政治立场而放弃专业判断。

  早前,全國人大常委會(下稱「人大常委會」)就特區政府與廣東省政府的「一地兩檢」《合作安排》進行審議,決議案確認安排符合憲法和《基本法》。李飛指出,人大常委會對實施《基本法》,具有憲制性地位及最高法律效力,正如1990年全國人大審議《基本法》的時候,也是以決定的方式,確認《基本法》符合國家憲法。

  怎料,對人大常委會憲制地位的簡單闡釋,卻被「一地兩檢」關注組召集人陳淑莊扭曲成「常委治港,零度自治」。

  自主過關安排實現高度自治

  「一地兩檢」這個旨在將香港連接至全國鐵路網絡的建議,首先由特區政府向中央政府主動提出,現基於有關安排乃因應香港運輸及經濟發展,且不會削弱區域範圍,亦不會損害港人權利和自由,而獲人大常委會確認。有法律界人士分析,香港有權自主決定通關安排,毋須透過第20條向中央請求授權,正是高度自治的表現,并確認香港人生活的權利及自由。另一方面,第158條早已訂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因此由其批准《合作安排》是最權威和穩妥的做法。人大常委會在「第二步」的角色只是審視由香港及廣州政府共同提出的《合作安排》有否違憲,并不存在所謂「常委治港」。

  解讀《基本法》不能以偏概全

  關注組黔驢技窮,屢以「一地兩檢」缺乏法理依據為由提出反對,并錄音機式重复「一地兩檢」違反第18條有關「全國性法律不在港實施」的規定。其實,當年草擬《基本法》時無法預示高鐵的興建,要從中找出條文支持實在「強人所難」。但從另一個角度看,沒有具體條文支持,又是否代表「一地兩檢」缺乏法理依據?

  法律界人士解釋,《基本法》應從整體去解讀,只抽取對自己有利的條文,然后單從字面進行解釋,其實并不專業。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舉例,第22條規定內地人士進出特區時須辦理手續,結合第8及160條有關香港保留原有法律的規定,顯示香港作為國家的出入境管制區,有權與內地其他地區開展出入境合作。又如梁愛詩所述,第2、7、22、154、118和119條指為國家完整和統一,保持香港繁榮穩定,特區可行使高度自治,享有土地使用管理權,有權和內地商討旅客出入境的程序管理辦法。此類條文間相互佐證「一地兩檢」的法理依據其實還有很多,只是反對派視而不見。

  回應關注組對第18條的執念,決議案明確內地執法僅限於「內地口岸區」,并非「整個香港特區」,因此并無違反。有法律界人士補充,憲制性文件應從目的或用意進行解讀,中央政府在制訂《基本法》時所考慮的,是全國性法律在整個香港的實施,并非僅於口岸區內執行內地法律的特殊情况,所以第18條并無限制口岸區「一地兩檢」的安排。而對於關注組恐嚇市民,指中央政府可選擇在香港任何區域(而非全港)實施內地法律,同樣被輕易揭發其邏輯謬誤:「你不能在維園設立一個出入境關口,你怎樣解讀亦不能解讀得通。」

  人大常委會審議程序嚴謹

  由於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并非依據某一《基本法》條文,因此關注組眼見從《基本法》的解讀無法嘗得甜頭,便借機轉移視線,批評決議案漠視《基本法》,質疑人大常委會「說了算」。其實,決議案經過嚴謹的審議程序,港大法律學院陳弘毅教授評價,內地人員,包括專家、學者均認真、嚴肅地從法理角度,而非政治角度,處理問題,決議案是基於「一地兩檢」的需要,作出最低限度的法律安排。有法律界人士亦同意此說法并表示,你可以質疑人大常委會并非你想要的制度,但作為國家最高行政立法機關,人大常委會實在有制度可循,并非簡單「說了算」。

  關注組一而再,再而三漠視特區政府提出有關「一地兩檢」的法理依據,但綜上所述,特區政府有權根據《基本法》,自主地與內地另一出入境管制區制定有利交通運輸及經濟發展的出入境制度,而人大常委會亦根據其權限,遵循有關的法定程序,議決《合作安排》并無違反憲法及《基本法》,關注組不接受法理依據,并不代表有關法理依據不存在。湯家驊及關注組召集人陳淑莊,一個是公民黨的前黨員,另一個是現任黨員;一個是資深大律師,另一個是大律師,卻對「一地兩檢」的合法性抱持南轅北轍的解讀,究竟是基於他們的專業判斷,還是政治先行呢?事實擺在眼前,正如湯家驊所說,如果因為政治立場而強說「一地兩檢」沒有法律理據,實在是不專業、不全面及不持平。立法會議員 陳恒鑌

[责任编辑:郑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