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名分間單位(俗稱「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條例》)的相關規定,於今日(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被判處罰款共21000元。
這些業主的罪行包括(一)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二)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及/或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三)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四)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其中一名業主觸犯上述(一)至(三)項共五宗罪行而被判處罰款3800元。
估價署於早前發現這些業主涉嫌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估價署向這些業主提出檢控。
自《條例》生效以來,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已成功檢控381宗個案,共涉及329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元至34800元,合計總罰款共777410元。(資料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