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入境旅客因處理未完稅香煙,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以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違反《應課稅品條例》和《進出口條例》,昨日(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監禁2個月緩刑2年至監禁6個月,以及罰款2000元。
2名年齡分別為25歲及38歲抵港男旅客,於7月11日從日本東京飛抵本港。海關人員清關時在他們的個人行李內分別檢獲約36400件及約35000件另類吸煙產品,估計市值分別約11.3萬元及約10.8萬元。兩名旅客隨即被捕。他們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就違反《進出口條例》,各被判處監禁6個月。
此外,海關人員於9月25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一名34歲抵港女旅客,並在她的個人行李內檢獲約9000支未完稅香煙,市值約3.7萬元,應課稅值約3萬元。該名抵港旅客隨即被捕。她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就違反《應課稅品條例》,被判處監禁2個月,緩刑2年和罰款2000元。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海關提醒市民,根據《應課稅品條例》,香煙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
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
頂圖:檢獲的另類吸煙產品。政府新聞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