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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12歲男童涉企圖製造炸彈被捕

2026-05-05
来源:香港商報網

本港一名12歲中一男學生,涉嫌企圖製造炸彈被捕。警方今日(5日)下午向傳媒簡報案情。

警方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署理總督察蔡定光表示,警方4日接獲公眾舉報,指有人在社交媒體公開發布化學實驗片段,片中人士宣稱自己正在製造炸彈,並暗示已成功製成炸藥。警方高度重視案件,由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第二隊接手調查。

調查顯示,該名男童涉嫌於5月3日在將軍澳進行化學實驗,企圖製造炸藥,以及將相關片段發布至網上。警方4日在將軍澳以企圖製造炸彈罪拘捕該男童,現時仍被扣留調查。該男童製造炸藥的動機、原材料、有無其他涉案人員等案件細節仍在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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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男童進行化學實驗的地點。警方圖片

警方展示了被捕男童進行化學實驗的地點,該地點位處橋底,旁邊屬公眾休憩處。蔡定光表示,慶幸事件無造成人命傷亡或財物損失,若炸藥實驗失控,後果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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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男童在網上發布的相關片段截圖。

蔡定光指出,根據被捕男童在網上發布的相關片段,可見到男童未穿任何防護裝置,在公眾地點漠視自己及他人的安全進行炸藥實驗。警方爆炸品處理課亦於現場檢取出殘餘化學物質。蔡定光強調,製造炸藥無論成功與否、數量多少、威力大小,都屬非常嚴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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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男童在網上發布的相關片段截圖,白色粉末暗示自己成功製作出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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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爆炸品處理課於現場檢取的殘餘化學物質。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任何人製造爆炸品,或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任何物品(不論他是否知道該物品屬爆炸品),除非他能證明他是為了合法目的而製造、管有、保管或控制該爆炸品,否則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而爆炸品則須予沒收。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條,任何人非法及惡意作出任何作為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製造、管有或控制任何爆炸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則不論爆炸是否有發生及是否已對人身或財產實際造成損害,均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0年,而爆炸品則須予沒收。

跨部門反恐專責組署理警司利子津補充,警方留意到自我激化在全球有年輕化趨勢,任何地方或背景的青年都有機會受到極端思想影響,甚至進行涉恐涉暴的行為,家長或老師在防範有關行為上至關重要,因此呼籲市民如發現身邊人士思想或行為上有趨向極端的跡象,應及早尋求專業協助或果斷舉報,及早介入是對受極端思想影響的人士最好的保護。

警方重申,互聯網世界不是無法可依之地,警方無論在線上或線下巡邏,都會堅定維護國家安全及公眾秩序,不會允許任何人破壞香港社會的安全。

[责任编辑: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