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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監委會對陳家珮涉不小心駕駛發書面警告

2026-05-06
来源:香港商報網

立法會發言人表示,立法會監察委員會今天(6日)根據《議事規則》第73(1)(e)條,就處理新民黨立法會議員陳家珮的投訴,向立法會提交報告。監委會將就她涉不小心駕駛一事,發出書面警告。

經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並按《立法會監察委員會處理投訴程序》所載的處分類別,監委會決定對陳議員施加書面警告,以嚴正警告她必須時刻注意個人言行,確保不負市民對立法會議員的期望。根據《議事規則》及《立法會議員守則》,該處分會在監委會向立法會提交報告後,由監委會主席執行。

今年1月23日,陳家珮於灣仔謝斐道逆線行駛,事件引起傳媒廣泛報道和公眾關注。立法會收到市民實名投訴陳議員違反《道路交通條例》;以及違反《議員守則》的規定,包括第1.6段「議員須以身作則維護法治,必須遵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所有法律」及第3.3段「議員須遵守所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

監委會主席按《處理投訴程序》決定召開會議考慮投訴。經考慮相關資料與規定後,監委會決定調查投訴,並邀請陳議員出席會議作出解釋及提交資料。監委會共舉行了2次閉門會議以考慮及調查投訴。

經調查後,監委會認為陳家珮逆線行駛屬不當行為,違反了《議員守則》第1.6段及3.3段的有關規定。另一方面,經考慮所有調查所得,監委會認為,陳家珮干犯了「不小心駕駛」罪,毋庸置疑實屬不當,有負社會對議員應有行為操守的期望。

監委會衡量處分,力求公正持平、獨立客觀,不會只看陳議員的違法行為或純粹參考法庭裁決,亦會考慮《議員守則》所載的各項相關因素,包括不當行為的性質及嚴重程度、具體情況和影響等。

監委會信納陳家珮逆線行駛是因一時貪圖方便而作出的錯誤判斷,行為輕率魯莽,但不涉及個人誠信或濫權瀆職等嚴重不當行為。就她的案件而言,監委會察悉她被控「不小心駕駛」而非更嚴重的「危險駕駛」。「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5000元及監禁6個月,亦可取消駕駛資格。監委會留意到法官認為案情「算係嚴重」,但同時亦按具體情況和實際後果而量刑,法官考慮到陳議員無任何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且在22年駕駛經驗中只有8次定額罰款,故最終判她罰款港幣2000元及停牌1個月,無需監禁,這顯示案情嚴重程度相對較低,刑罰相對較輕。

監委會亦留意到,陳家珮在事發後已盡力採取多項補救行動,包括多次向公眾道歉;主動接觸警方錄取口供以協助調查;在法庭上直接坦白認罪,沒有任何爭辯,承諾不會再犯,並願意接受所有法律懲罰。她亦一再就事件向監委會致歉,表明無論監委會有任何決定,她都會虛心接受。

監委會信納陳家珮由事發至今一直展示悔意,公開道歉和解釋事件時均態度誠懇,而她已為違反交通法例承擔了法律懲罰,亦迅速採取一連串補救行動,盡力減低事件對立法會信譽的負面影響。經考慮所有相關因素,監委會一致認為她的不當行為未達致嚴重程度,鑒於這是她第一次犯這種不當行為,按《處理投訴程序》所載的處分類別,監委會決定對陳議員施加書面警告。

監委會提醒全體立法會議員,作為香港特區立法機關的成員,須以身作則維護法治,遵守法律。議員同時應竭力維護立法會信譽,須時刻嚴守個人品格和操守的最高標準,嚴格遵守《議員守則》,以符合中央及市民對立法會和議員甚高的期望。

頂圖:立法會監委會對陳家珮發出書面警告。資料圖片

[责任编辑:林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