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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夏:我在深圳国企任职的观察

2014-09-10
来源:香港经济导报

   使干部道德下降的主要原因应该是系统的力量,而其中最主要的系统力量就是政策的不完善、监控的缺失和造假以避开外界的监督。

 
  我们的干部队伍从廉洁奉公到今天的贪污腐败,吃喝玩乐挥霍公款时有发生,令人痛心。
 
  现在有人将干部道德水平下降的主要原因归结为信仰的缺失,笔者不认同这种信仰缺失论:笔者认为无论是信仰社会主义可以救中国还是信仰资本主义可以救中国,都不可能成为干部突破奉公守法的道德底线的归因。
 
  企业管理政策的不完善和监控的缺失
 
  (一)改革之前的政策对中国干群道德的影响
 
  在分析国企改革政策对国企干部道德的影响之前,笔者先略谈中国改革之前的政策对中国干群道德的影响。
 
  1949年3月,在中共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提出中国处於新民主主义时期,建国後中国应五种经济成分并存,即: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公私合营)。当年9月的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条讲的也是各种经济成分共存。
 
  但仅仅过了五年,到1954年9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改成了:现阶段是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宣告了新民主主义时期的结束。
 
  从1956年初的公私合营始,到1966年终止资本家以资本拿利息止,城市的所有制变成了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农村也由50年代的合作化开始,到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所有制变成了集体所有制。在消灭了私有制的基础上,国家得以实行了全面的计划经济:工农业产品和原材料一律统购统销,由国家统一定价;分配制度是农民在集体范围内记工分分口粮,城市按统一标准定级发钱。
 
  建政之初的五种经济共存的新民主主义的模式使中国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到了“一曰大二曰公”之後,生产力倒退了。再加上多次的政治运动,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地、富、反、坏、右、走资派等,这些人被贴上标韱,被去人性化,处於被压迫状态。
 
  在这些违背客观规律的系统的力量作用之下,形成了生产上多干少干一个样,思想上万马齐喑的情景。这种情景造成整个社会群体的扭曲的道德风貌:极度缺乏创造性、能动性,呈现出病态的盲目服从。
 
  那时干部队伍中虽然存在极不正常的极左思潮,但贪腐和挥霍现象倒十分罕见。
 
  现在一些干部变得贪腐、挥金如土,是什麽系统的力量造成的呢?监控的缺失是最重要因素,其中有政策的不完善导至的无法可依的监控缺失,也有众所周知的官商勾结,政府官员有法不依﹑不监控造成的。
 
  (二)国企改革中政策的不完善与改革方向无关
 
  1992年夏,笔者曾因公司的工作向政府的一位副处长陈述政府对本公司处置所依据的政策是不完善的,竟脱口说出:“现在的很多政策像小孩子的开裆裤,前面看是个裤子,後面一个大漏洞,所以才给投机分子以可趁之机。这给我们具体搞企管工作的人带来无法控制的困难”。举例以明之。
 
  记得当时笔者举了两个小例子,其中之一是:计划经济时国营企业的经费全部是国家按计划通过财政拨款,改革之初,拨款改成了向银行贷款,但不是抵押贷款而是信用贷款,就是企业毋须财产抵押只凭一份合同或被批准的项目批件就可以到银行申请并拿到贷款。有些公司用一份商贸合同,分别到几家银行都能拿到贷款,利用国家赋於的“信用”骗贷。本公司下面就有一个子公司经理用一个小的合同和总公司的担保承诺竟拿到了三、四百万的贷款,之後人间蒸发了。
 
  这种情况从特区创办之初就有,却一直持续了十多年才结束。其实结束这种状况的手段非常简单:大约是1993年开始,深圳人行率先给每个企业发了一本银行贷款的专用登记簿,各银行放贷後都要在簿上登记放贷的依据并盖章,企业就不可能再用这个项目或合同到其他银行申请贷款了。就这麽简单!
 
  1999年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信贷登记谘询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给每个企业发放有编号的贷款卡,才在全国封住了这个明显的漏洞。
 
  用这个例子想说明中国在摸着石头过河进行改革的过程中,不一定由於经验缺失就必然会制定如此多的不完善的政策,更不一定要拖延执行很长时间等到这些政策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的损失後才去修补。一句话:政策的不完善与改革的大方向没有相关性,是政策制定的疏漏。
 
  笔者认为国有企业改革主要涉及:产品价格、产权关系。下面分别剖析有关这两方面的政策和监管的问题,这些不完善的政策与腐败丛生不无关系。
 
  (三)缺乏监督和法律制裁手段的价格双轨制
 
  计划价格是国家政府部门计算出来的,是按生产价格(成本加平均利润)计算的。但是由於市场变化的迅速和不确定性,计划价格很难反映实际情况。何况在同行业中各企业的设备不同、运输成本不同、周边市场波动也不同,一律按计划价格控制企业产销,各企业的利润会有很大的悬殊。以前利润全部上交,盈亏均由国家负责,职工工资全按国家标准核发,因此计划价格引起的不平衡不会引起企业员工切身利益的变化,也就不会引起企业和政府的对抗。
 
  1979年7月国务院制订了《关於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开始对国营企业“放权让利”,完成计划外的产品可自主销售,同时规定企业完成上交利润後,余额不再全部上交,留利於企业;到1984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於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全面执行价格双轨制。
 
  双轨制是指将生产分成计划内和计划外两部分,企业所需的物质供应也分为两个来源,即中央统一配给和自由采购两部分,与此相适应,计划内的产品和物质供应实行计划价格定向供应与销售,计划外的产品和物质供应按市场价格自行买卖。简而言之,价格双轨制是指同一产品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定价,计划外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
 
  计划价与市场价差距是非常巨大的,如1988年普通钢材计划价是700元/吨,市价是1800元/吨。
 
  诚然,在从计划价格向市场价格过渡的过程中,双轨制的方法保证了价格体系从计划调节到市场调节的平稳过渡,但是却出现了国营企业领导或与政府官员勾结,或自己虚增上报生产计划产品的原材料,以获得尽可能多的计划价格物质供应,拿到市场上出售;生产出的产品却不愿按计划合同供货,即使签了合同也以各种借口不履行,自行拿到市场上销售。他们用这些办法赚取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差价。
 
  群众称之为“官倒”—只有政府和国企的官员才能进行的倒买倒卖。官倒的现象越演越烈,到1988年前後,价格双轨制成为众矢之的,群众对干部侧目而视,干群关系开始紧张。
 
  为什麽会出现双轨制下的官倒呢?是政策存在重大漏洞。
 
  首先,双轨制出台後,本应要按照可能出现的问题分出细则严格管理。比如:如果由於管理经营的问题,导致不能完成产品计划,行政法规一定要详细规定应退回多供应的计划物质的办法,防止倒卖,同时要按承包合同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如果用市场价格销售计划价格供应的物质,或拒不执行计划内合同,将用供应物质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则属违法行为,应列入刑法中,以扰乱市场秩序罪量刑。
 
  双轨制价格的实行是从1979年始至1993年结束的,在这十四年漫长岁月中,却始终没有将制裁官倒的法律条款加入到《刑法》之中,但却将倒买倒卖国家计划配给的票证(当时的布票、粮票、油票)列入了《刑法》,让人觉得抓了芝麻漏了西瓜。行政法规上也没有有关的处罚细则。
 
  其次,对这些问题基本上没有规定监管的手段。
 
  国务院发出的有关双轨制的法规主要是两个:《若干规定》)和《暂行规定》。这两个文件是如何规定国家对企业的监控手段呢?
 
  《若干规定》中唯一提到监督的条款是这样的:
 
  “十一﹒企业要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在职工代表大会监督下,正确使用自己的权限,严格履行以下义务:(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保证完成国家计划。……”
 
  也就是主管部门领导经营者“保证完成计划”,主管部门只负领导责任;对经营者执行双轨制的唯一监督责任的是“职工代表大会”—这等於是让老百姓去监管县太爷,可能吗?
 
  《暂行规定》就没有涉及监督的问题,一句也没有。
 
  没有监督、又没有法律量刑和法规量罚的标准,这就是当时官商勾结敢於违背双轨制的“系统”,自然形成了干部们纷至沓来竞相效仿“官倒”的“情景”。
 
  当时群众反对的“官倒”,除了利用工业原材料和产品的双轨制倒买倒卖之外,还有倒卖进出口批文,倒卖土地。这些问题的癓结全在於缺乏具体的量刑标准,又没有严密的监督机制。
 
  当时粮食也实行双轨制的价格:农民按计划价格向政府出售计划规定数量的粮食,多余的部分可以拿到市场以市场价出售。为什麽农民没有拒不执行计划的情形?因为监管严格,层层有责任人,户户被登记;而且当时虽没有《刑法》,但统购统销以来各地均有行政文件,对不卖公粮的抗交行动的处罚是极其严厉的,甚至游街、关押。
 
  (四)倒卖土地至今没有列入刑法
 
  从1987年11月上海市首个推出土地有偿转让的地方法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开始,到後来海南省的法规,国家土地法的规定,都写明了企业得到土地使用权之後,如果没有按照土地用途开发建成,不允许转让,而且转让一定要到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登记。迄今为止如果违反规定的处罚只有两条: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百姓们早就知道靠非法转让土地发财的大有人在,直到前些天中央电视台记者在海南还看到了大片没有被开发已转让了二十多手的土地,是从海南建省之初1988年就开始转让了。
 
  为什麽屡禁不止?这是因为从1987年至今,国家明知倒卖土地获利巨大,且对房地产价格影响不小,却始终没有将违规倒卖土地列入刑法之中。
 
  获利巨大,处罚过轻,导致官商们敢於勾结﹑顶风作案。
 
  (五)匆忙上马并立刻推广的国有企业承包责任制
 
  最开始国家是模仿农村承包责任制来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以为也和农村一样会一包就灵。从1978年赵紫阳书记在四川试点开始,1981年6000多个企业试点後,全国立即掀起了承包风,但立刻出现了经营者包盈不包亏的现象,企业干部们混水摸鱼、中饱私囊的人也越来越多。中央始料不及,但很长时间内拿不出有效的办法,眼看着国有资产流失,干部们道德败坏。
 
  这主要是政策的制订者忽略了两个很重要的产权关系:
 
  1﹒农民们没有土地的处分权,而国企经营者有资产处分权—投资、兼并与分立、拍卖或出租或收购资产、将部分资产和业务分包给他人、用企业的资产为他人担保、分红股等等行为都牵涉到资产的处分权;
 
  2﹒农民有全部的收益权,而国企经营者没有全部的收益权。
 
  因此农民们不能使集体土地流失,又不会和集体争夺利益。国企则可以通过处分资产使资产直接流入个人的腰包,在分配中又自然会为自己的利益与国家争利,甚至拒绝上交利润、用一切合法的或非法的形式扩大经营者的分配权限、有的还会用作假账的手段争利。
 
  这两种产权改制不同,却用同一个模式,准备不足,上马过快,不可能不乱,不可能不失控。於是,在承包责任制这种极不完善又严重缺乏监管的政策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资产大量地流入了个人的腰包。
 
  (六)亟待加强
 
  经营者和所有者分离,权、责、利的划分是众所周知的产权问题。这个问题不是国有企业独有的,因此国外已经有比较完整的模式,奇怪的是中国政策制定者却忽略了这点,总是另辟蹊径自寻无效的监控手段。
 
  监控手段之一:国有企业中党组织在政策上对经营者的监督。
 
  企业中党的专职和非专职干部都在经理领导之下,在企业领工资,仅这一点党的干部们就难以去监督经营者。哪有要饭的去管给饭吃的呢?何况报酬与企业利润挂鈎,经营者做假账虚增利润,他们也从中分得一杯羹,何乐而不为呢?
 
  国家管企业,党组织通过管党间接管企业—这是一个大课题,只有做好这个课题才可能发挥党组织对经营者的监督作用,发挥党组织对国有企业的劳资经营者三方的协调作用,起到凝聚企业人心的作用。
 
  过去战争年代,党组织主要是通过党员勇於牺牲、坚决贯彻执行政策的行为来发挥先锋作用的,在现在与腐败作斗争的过程中一样需要党员能牺牲个人利益勇敢地揭发经营者的不法行为。
 
  在和平建设时期,社会的发展同样需要奉献和牺牲:在发展生产力和自然斗争方面,在反腐败斗争方面,在敢於改革旧制度方面,都需要有能为国家的利益而敢於承担责任的人,需要有能够为公众利益牺牲个人的利益的人。因此党应该认识到结合当前历史条件教育党员的重要性:党员必须以国家的进步、民众的幸福为自己的终极目标。即使是身为私营企业老板的党员,也应如此—就像积极支援抗战的陈嘉庚先生以及我们身边的许多优秀的民营企业家那样。
 
  目前,党组织对国企经营者的监督效果亟待加强,这是不争的事实。
 
  监控手段之二:工会主席为董事。
 
  笔者在退休前一年被选为专职工会主席,到市总工会办理登记手续时,总工会的官员对笔者说了两点:“你要会做人,你的工资是经理发的。”“注意给总工会上交年会费。”我知道他的意思是不要为职工的利益和经理关系搞僵,否则将会影响经理批条上交市总工会的会费。笔者在工会工作的一年多,市总工会开过两次表彰大会,所表彰的工会和工会主席都是及时上交了工会会费的。至於是否尽职维护职工利益,市工会从不过问。
 
  笔者查阅过法国的工会法,他们工会的工作人员是由工会会员交钱养的,因此在与资本家交涉时能坚守职工利益。另外,法国工会人员不过问企业管理,他们不是企业的董事,只列席关於分红议题的董事会会议,依市场状况尽量多地为职工争取工资与红利。
 
  国有企业也有维护员工利益方面的问题。比如,笔者见过一位反对不按《会计法》规定汇出款项的会计,被经理编造多次上班迟到为借口而除名。
 
  工会主席既在企业拿工资又身为企业董事,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承担责任,这是放下了自己的主业而去越俎代庖,也很难换个角度去维护下层员工的利益。
 
  因此,笔者认为工会不应该当董事,可以任监事,工资不在企业中拿。这样一来,工会既可以动员职工为完成企业的经营目标献计献策,又可以在职工利益被损害时,维护职工的利益。
 
  2014年1月开始执行的公司法要求工会代表职工集体签订劳动合同,这可能能使工会有一点义务和责任,但如果工会主席仍然充任董事,恐怕能坚持为职工说话的工会主席不会多。
 
  关於工会的问题,可以把范围讲得广一点,不局限於国有企业。
 
  2014年第7期的《经济导报》上有一篇文章:《2013年中国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的状况》,讲到中国建筑工人的权益至今仍未能有合法保障,他们的劳动强度、工作时间、高危程度,和所得的报酬远远不能匹配。即使这样,“从2013年调研总体样本来看,工地上按月结算工资的比例仅为19.9%”;“未经讨薪而结清工资的比例为46.6%”;受伤工人通过工伤索赔程式拿到全额赔偿的只有一例;一分没拿到的占样本的13.7%;只拿到40%以下的占一半还多。该文说建筑业中大多数是国有企业,尚且如此不堪!我从电视上听到过一位亲戚在贵州私人煤矿打过工的人讲他当时的境地,犹如重演恩格斯在170年前所写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的矿工处境。
 
  从《2013年中国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的状况》中可以看到如果仅仅靠政府来调节劳资关系,工人的利益有待切实的保障。既然新的《公司法》规定由工会出面签订劳动合同,那麽中华全国总工会就应该解决农民工与临时工加入工会的问题,否则《公司法》的规定适用范围又会大打折扣。
 
  中国基尼指数多年居高不下,国家如何稳定发展?在政府救济、慈善事业之外,一定要靠工人的自给自立的能力。因此工会的作用不可小觑,做得好不仅有利於企业的发展,也有利於国家的长治久安。
 
  监控手段之三: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经营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
 
  美国微软允许职工向董事会匿名举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调查结案并予以回覆。我们这里却让职工代表在代表大会公开的场合下监督,在经营者有全部的不受干预的人事权的条件下,这等於要求职工代表为国家利益而丢掉借以活命的饭碗。所以这一条也不靠谱。
 
  监控手段之四:年终或离任时审计。
 
  如果是国家审计署或地方政府的审计局出面审计可能结论能接近真实。现在是经营者批条让企业出钱给审计师事务所,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审计师事务所往往会迎合经营者使审计结论满足经营者的需求,这个情况我多次遇到,下面仅举一例。
 
  1994年笔者到某公司工作,时值前任总经理退休,新的经理刚上任不久。前任经理离职的审计报告结论非常好,前任经理曾以此向主管部门请求兑现40万元奖金,因公司的工程尚未完工,不完全满足承包条件,主管部门没有批准。新经理在笔者报到後交给的第一项工作是看前任经理的会计账目。笔者看了後和新经理一起约前任经理谘询,提了十个问题,两天後前任经理跑了。其中一个问题是:为什麽买地的款项没有全部支付给卖地的企业,其中有800万元支付给了第三方。後来监察局介入调查,查了第三方的账目,说是这800万元打入到海南省的某证券公司,等监察局赶去时,这笔钱已提走了。对这样明显的问题审计师事务所都忽略了,是专业水准问题还是职业道德问题?
 
  因此,要解决审计虚假问题可能有两个办法:一是由上一级公司出钱请人审下一级公司,由各级政府的国资委出钱或由政府的审计单位审直属的国有企业;二是建立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信用档案,并由审计局凭此监督。信用档案对社会公开。
 
  审计是事後监控,况且有些可信度又不那麽高,效果就大打折扣了。
 
  监控手段之五:经营者的自我约束。
 
  这是一个美好设想。但任何缺乏有效监控的地方,都可能滋生群体腐败。
 
  这五种手段是国家长期依赖的对国有企业的监控手段。监管不利导致在承包经营以及後来的“现代企业管理”中出现经营者的潜亏不入账(挂应收账款)、该计提折旧不计提、产品不入库(私自现金卖出)、资金不入账(私自挪用甚至贪污)、私收外商回扣等等行为。经营者竞相效尤,变坏的人只会越来越多,能够从道德层面上做到自我约束的人越来越少。这和《路西法效应》一书中阐明的道理是一致的。
 
  (七)拨改贷政策竟引出部分经营者对国家所有权的否定
 
  在承包经营失控的情况下,国家为了控制局面将原来向企业的无偿划拨款改为企业向银行付息贷款。即国家将原来由财政部为项目配套直接发放的资金拨给银行,由银行付长期贷款,这就是通常说的“拨改贷”;从1985年2月1日起,国有企业新增流动资金也进一步改成了贷款,而且是信用贷款,毋须抵押。什麽信用?国家赋予国有企业的信用。
 
  起初,深圳市政府对很多市属国有企业直接投资很少,企业主要资金来源是企业拿着政府审批的项目从银行申请项目投资款(长期贷款)和短期流动资金。这样一来,对盈利较多的企业而言,资本的增加是企业还贷之後形成的未分利润转增的,有的企业所转增的资本比国家原投入的多得多。因此很多人将企业资本的扩大看成了经理个人打拼的结果,全然忘记银行也是国家的,国家让银行承担了国外银行从不承担的政策性风险。
 
  顺便说一句,国有银行巨额不良资产很大一部分都来自国有企业,除了由於企业管理不善,也由於企业得到门槛低、成本低的资金渠道通畅,形成了盲目投资扩张规模的经营行为。我们在统计国有企业的总的绩效时,是否也应该将国有企业造成的银行不良资产加上,冲抵後的数目才应是国企的总收益。
 
  银行拨改贷应等同於国家直接投入,但国家对这个问题的反映较为滞後,直到1995年财政部才下发了《关於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这样一来,不是企业形成未分利润後才转成国有资本,而是从银行取得的拨改贷资金减去还的利息就是国家的资本,哪怕经营者亏本,没有可转成资本的利润,也要记录下国家的投入。直到这个时候财政部才让部分企业在账面上理清了关系。
 
  除了国家资金投入这一块被经理们从自身利益出发被忽略掉了之外,另外还有无偿划拨的土地、无竞拍而得到的廉价出让的土地、凭一纸合同可以申领到的进出口批文等等,这些私营企业无法得到的可以直接转成真金白银的利益也被忽略了。於是不少经营者“理直气壮”地无限扩大了自己的功劳,在包亏不包盈的条件下全然忘记了国家和他们之间所承担的极不对等的风险,在内心深处忽略了国家对企业的所有权。
 
  这样说不是否定经营者合理的应分红股、股权激励,而是企业是国有的性质不能变更,经营者必须接受政府代表国家的监控。
 
  在否定国有所有权的心态的支持下,1993年在深圳特区发生了部分经营者逼政府让出全部监控权的风潮,政府居然後退了。这使得本来可以前进的国有企业改革又大大地後退了一步。在这个事件中充当急先锋的三九集团的董事长赵新先後来不仅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本人也堕落到了阶下囚的地步。
 
  (八)1993年深圳市政府的政策倒退
 
  国家是於1992年7月提出政企分开的,当时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上面提出了:
 
  国家将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依法处分权交给企业的经营者,经营者利用这些财产权有十四项经营权,政府不得干预经营者的权利。
 
  国家按照以下规定行使所有权:一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厂长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二是审计监督;三是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或者定额;四是拟订企业财产管理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营者如果经营不善将得到扣减工资、免职的处罚。
 
  对於内心深处否定国家所有权的经营者说来,这种政企分开的政策是不解渴的。他们认为本来应该像私营老板一样自己一个人说了算,现在还要受制於人;本来全部利益都应该归於自己或自己的小集团,但现在拿多少还要别人来批,这种扭曲的心态那里会平衡呢?於是,借着政企分开政策深圳出现了部分经营者“理直气壮”地向国家要权、要利的风潮。
 
  当时深圳特区在国有企业管理方面是什麽状况呢?
 
  首先,深圳率先在全国已经将政府的两项职能分开了,一块是公共事务管理;一块是国有企业的投资管理。1987年深圳特区成立了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凡市属国有企业一律归口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管理,已经没有行政事务与企业管理集於一身的主管部门了。
 
  其次,条例中规定的十四项经营权在深圳基本上放开了。
 
  上面是国有企业管理的好的一面,不好的一面是:一曰乱;二曰政府在控制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力不从心。
 
  乱到什麽程度呢?有两个小例子。
 
  由於当时国有企业发展迅速,市投资管理公司上马伊始首先作的工作是摸清市属企业家数及资产状况。我所在的公司将这个任务交给了我。我们下面有二十多家子公司和直属经营部门,财务部平时只管子公司和直属经营部门的报表,谁也不知道有多少孙子公司。我骑着车子一个子公司一个子公司查问,居然他们有的也说不清孙子公司的办公地点,有的连注册过多少个下属公司也没登记。笔者所在公司的子公司地处深圳的东西南北,笔者多次往返,最後查出竟有90多个孙子公司。他们的贷款全是子公司担保,而子公司又是本总公司担保。普查的结果让管理层着实吃了一惊。
 
  1992年笔者到另一个公司工作。刚到不久,政府下文让笔者所在的公司兼并A公司,更名为加有集团名称的B公司。A公司的审计报告写明A公司有净资产1,123.2万元。就在副市长朱悦宁到本公司宣布政府决定的时候,公司大厦的正门被A公司的债主堵住了,甚至还有法院执行庭的人用封条贴住了正门。给那些债主讲朱副市长还在楼上讲话,都没法遏制那个逼债的热潮。执行庭的人早就走了,封条无人敢揭。朱副市长宣布决定後只能从大厦的後门出去离开公司。
 
  笔者当时向经理建议:1.若不去到工商局办理更名为B公司的手续,这样就可以不必负担A公司的债务;2.抓紧时间核对其交过来的会计账目和审计报告。
 
  经理将这个核对账目的任务交给了笔者部门。经过摸底调查发现了存在着大量账实不符的情况:A公司有很多没有记在账上的应付款,包括应交税金、应付银行账款,再加上还有不少无法收回的应收款,早就不知所终的实物资产和过期了的商品等等,账面上的净资产可能是负数,真是一个无法自身还欠的公司。经理将摸底调查的情况向市政府作了汇报,市政府出钱重新审计。第二次审计的结果是:账面净资产为-19.1万元,如果加上潜在亏损以及A公司下属部分公司早就停业而带来“经营性”损失,净资产为-1,136.4万元。根据第二次审计的结果,政府下文撤销了本公司兼并A公司的决定。
 
  在如此乱象丛生险情不断的状况下,当时很多学者不无忧虑,提出放权的同时一定要该管的管好。
 
  深圳市政府为了在政企分开的条件下做到“该管的管好”,於1993年春天,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这两个条例应该说在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上吸收了外国的一些先进经验,主要表现在:它规定了监事会对公司和董事会的监督责任;明确了董事会代表股东行使所有权,因此具有对经营者监控的权力。如:董事会应审定年度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财产抵押、转让;拟定公司补亏或盈余分配方案;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对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这两个条例比1988年国家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有了明显的进步。1988年的承包经营硬约束只有一纸合同和年度的审计,现在董事会有了人事任命权、总的利润分配权、部分投资决策权。
 
  这两个条例一出台,自然就受到那些否定国家所有权的企业经营者的强烈反对。其中以三九集团的赵新先先生意见最鲜明。
 
  他反感董事会对经营者的监控,多次提出了“企业应当厂长一人说了算”。 在1993年6月3日他说:“生产经营上用集体讨论的方式,不符合企业经营规律。”请注意他不是李嘉诚,但他当时却一身兼了四职:董事长、总裁、监事会主席、党委书记。
 
  他还反对奖金发放受控制。本来三九集团当时还属於第一军医大学的军管企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该由第一军医大学审批才行,但他却在讨论会上说:今年他们工资差距是1:18,明年到1:28,後年有可能1:38。不仅要拉大差距,连工资分配也是他一人张口就说了算。
 
  当年,在和赵新先有相同思想的经营者的鼓噪之下,市政府开始放弃自己制定条例中规定的所有者的监管权。1993年5月19日市政府公布八个企业开展企业改革的试点:对三九、石化等八个集团公司实行董事长与经理由一个人担任,等於去掉了董事会对经营者的监控;同时改革分配制度,拉大收入档次,可以奖励红股、房子、奖金。
 
  於是,在董事长和经理“一肩挑”的情况下,投资决策都是一个人说了算,奖金也是自己给自己定,红股、房子、高额奖金想发什麽就发什麽。
 
  据我所知,後来很多公司也效仿了这种试行方法,於是本来就没有落实的深圳特区的两个条例成了一纸空文。
 
  我们从赵新先由先进堕落成罪犯的经历可以进一步验证在缺乏制度和监控的力量时,高尚很容易堕落成邪恶。
 
  1985年赵新先携带“三九胃泰”等科研成果和500万元南下深圳,在笔架山下的荒地上创办了南方制药厂。到1992年,三九集团在南方制药厂的基础上成立时,注册资本已有1.6亿元。
 
  2003年,三九集团共欠银行贷款余额98亿元,已陷入巨额财务危机。银行纷纷向其逼债,资产被封存,股权被冻结质押,三九集团几乎陷入了走投无路的状态。2004年5月,国资委党委书记李毅中亲赴深圳,宣布免去赵新先在三九集团的一切职务。
 
  2007年6月,赵新先因“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这就是董事长、经理“一肩挑”的後果。真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国企监管制度现状与建议
 
  2005年始,国资委提出了在监控问题上向新加坡的国有企业淡马锡学习,也多次下文具体提出了要求。
 
  笔者看了深圳市国资委2006年关於监事会和2013年关於董事会的暂行规定,以前遇到的问题基本都在文件中改正了。比如:监事在所监管的企业拿报酬的问题,对所选的审计单位没有考核评估信用记录的问题,对董事工作没有考评和评估的问题,以及1993年5月起深圳国有企业允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问题等等。
 
  有两点建议:
 
  1.对於国有企业防腐反腐,我们不能只跟在外国後面亦步亦趋,要有自己的特色。新疆反恐,发动群众,群防群治,这是中国历来治理的特色,卓有成效。在国有企业监控管理问题上,要强调对党员、职工的主人翁的教育。在加强教育的基础上,国资委、监事会或监事接受匿名举报,并要在制度上规定调查取证後给举报者以回覆的限定时间。对於实名举报者,如是事实,还应有制度规定给予奖励。这一点是否应该不同於监察局的实名举报制?
 
  以此形成全企业监督的机制。
 
  因为我们是全民的企业,在这方面和私人企业相比有天生的优越性。
 
  2.监事会条例中规定刑满释放五年後可以充任国有企业监事。服过刑,是信用不佳,可以干其他的工作,为什麽偏偏选来干监事这种信用度高的工作?在中国基本信用如此缺乏的国家,这一条规定是否合适?
 
  结束语
 
  从1983年中国国有企业全面实行承包责任制算起,到2013年12月国家发布了修改後的《公司法》止,整整用了三十年,中国在管理国有企业的制度方面才算结束了画虎不成反类犬的状况,才刚刚在文字上与国际接轨,离实践、创新还有很长的路。多一点慎重,多一点调研,就可以少花点时间,少失去人材与金钱。实在让人叹惜,让人嘘唏不已。
 
  我回顾以往的经历是想说明:政策的不完善、不严谨,监控机制的缺失,是导致国有企业干部群体道德下滑的主要原因,推而广之,也是中国干部群体贪腐堕落的主要原因。民营企业家也存在有法不依失於监控而导致堕落的问题。
 
  着名企业家王石说:“信用败坏正在严重侵蚀这个国家的市场经济”,信用之所以缺失自然是人的道德缺失所至的。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完善政策、制度,加强监控,采取乱世用重典的整治力度,应是众望所归。
 
  (作者黄晓夏,早年毕业於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高级工程师,曾在深圳任国企高管。文中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刊意见。)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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