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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可能成立六大巡回法庭 级别高于省高院

2014-10-24
来源:华商报

  原标题:最高法将设巡回法庭 西北片区或在西安设点

  公报摘要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

  公报解读

  类似于巡视组受理跨省区重大案件

  问题一:

  审判权和执行权为何要分离?审执分离有助于司法公正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原所长王公义:目前,我国刑事案件的审判权在法院,执行权则在司法部门——监狱、社区矫正中心都属于司法部门;但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权和执行权都归法院所有,法院既是裁判官,又是执行官,不符合互相监督、权力分置原则,也给法院带来很大的负担。

  此次公报提出的推行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试点,是一项力度很大的改革。改革后,法院的行政执行局的组织、编制都会划归司法部门或其他部门。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过去审判权和执行权都归法院所有,判决生效后,执行不到位或无法执行的情况并不少见。近年来,一些地方试点对法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此次公报也是对这些试点成果的肯定,审判、执行分离后,可以使法院判决更加科学、公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法院是裁判机关,对裁判内容的执行主要是行政权的范畴,目前已在法院内部实行审执分离,未来可探索由不同部门承担执行权,使审执分离更加彻底,这有助于司法公正。

  问题二:

  为何要设立巡回法庭?一些地方政府干预司法办案

  王公义:一、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权威,目前地方政府干预司法的问题在司法领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特别是一些跨区的案件,经常发生地方政府干预法院审判的情况。还有部门和个人对法院审理的具体案件作指示、批示,干预法院独立公正审判,而一个巡回法庭管理几个省,可有效克服这一问题。

  二、巡回法庭可将最高法从众多工作中解脱出来,提高工作效率,以后有上诉案件等,就不需要再到最高法,也给片区民众提供了便利。

  三、设立巡回法庭的各片区省份,其大体情况基本是相似的,比较容易求得司法的共同认识,这样,设立巡回法庭更能适应各地的情况,使得判决更加公正。

  问题三:

  巡回法庭是怎样的机构?最高法派出机构级别高于省高院

  陈卫东:此举是为了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司法与行政辖区适当分离的一个举措。我国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相互对应,而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则打破了地区的限制,是流动的,可以直接深入到不同的地区受理案件,打破地方司法保护。当然,最高法的巡回法庭不是任何案件都受理,主要还是针对跨省区的重大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等。

  林喆:最高法的巡回法庭有些类似于中央巡视组,巡回法庭在不同地区流动受理案件,解决民众问题,更容易发现冤假错案,为民众提供便利,也能发现案件审判不到位的地方。

  王公义: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使工作重心下移。巡回法庭就相当于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高于省级高院,对于省级高院的上诉案件、再审案件、申诉案件等进行审理。巡回法庭成立后,会影响到最高法和各省法院的体制,最高法“总部”会缩小,巡回法庭会增大。各省高院的权限也会受影响。一个巡回法庭管理几个省,这为破除地方势力干预司法树立起了一座“防火墙”,确保审判的独立与公正。

  问题四:

  巡回法庭会设在陕西吗?西北的巡回法庭可能会设在西安

  王公义: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区域面对的问题、看法差别较大,未来可能会设立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六大分区,每个分区成立一个巡回法庭,可以对同一区域存在的共同问题进行应对,更能适应各地的情况,提高效率。西北的巡回法庭很可能会设在西安,负责西北几个省相关案件的审理。未来案子不到最高法院去审理了,可直接在巡回法庭审理,为当地群众提供便利。

  探索跨行政区划设法院检察院

  公报摘要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公报解读

  此举是解决司法地方化的治本做法

  王公义:目前我国司法辖区是同行政辖区相互对应,省、市、区、县都有相对应的法院,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打破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合一的界限,如未来可能几个县建一个法院,几个市建一个中级法院,这可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不一致,司法才能不受干扰,才能独立。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此次四中全会设计司法内容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是触及司法体制的一个核心内容,也是解决司法地方化的治本做法。当今司法地方化的根源是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都是主要由地方党委政府决定,在这种体制下,法院、检察院很难摆脱地方的管控,与地方也有各种利益上的勾连。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实际上就是法院和检察院脱离地方,按照司法规律进行重组,各类案件的审判将变得更为独立,极大地促进法院的公正审判。

  背景介绍

  跨行政区域设置法院可防地方保护主义干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系统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

  其中地方法院的设置分为三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地方法院系统包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3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16个区县的基层人民法院。其中以新近设立的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为例,它管辖朝阳、通州、顺义、平谷、怀柔、密云六个东部区县。可以看出,目前地方法院的设置,是以行政区划为依据实施的。

  另外依据法院组织法,各级法院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同级法院向同级人大负责,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和罢免。而各地方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地方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只有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不是领导关系。由此造成法院机构设置的地方化,隶属关系的地方化的事实。

  因此出现两大问题,首先,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司法机关在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案件时,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影响司法独立。另外我国各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机关承担业务量有很大差距,一些地方司法资源出现闲置,一些地方却要承受巨大案件数量压力。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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