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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監局:證監機制未必適用一手

2014-11-25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訊】就土地監察對進一步加麹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的建議,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昨回應指,當局在草擬《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條例)有關失實陳述及傳布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的條文時,已有參考《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相關條文。證券及期貨交易的情況與一手住宅物業交易的情況并不相同,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交易的監管機制,未必一定適用於一手住宅物業交易。

  局方表示,現時條例有條文述明如某人作出失實陳述,而另一人受該失實陳述誘使而購買了一手住宅物業,作出失實陳述的人負有民事法律責任,以損害賠償方式,賠償該另一人因依賴該失實陳述而蒙受的金錢損失,不論作出該失實陳述的人是否亦有招致任何其他法律責任,包括即使該作出失實陳述的人,并沒有因違反條例有關失實陳述的條文而遭檢控或被定罪。

  宜小心考慮

  就土地監察建議,局方認為,要求一手住宅物業的賣方在售樓說明書「有關資料」部分中,不單只須提供賣方所知悉,但并非一般公徏人士所知悉,而相當可能會對享用該住宅物業造成重大影響事宜的資料外,還須提供任何相當可能會對該住宅物業的售價造成重大影響事宜資料的建議,相類似的建議在立法會審議及通過條例草案過程中,已有充分的討論。

  局方亦指出,有關仿效《證券及期貨條例》,在條例加入可向原訟法庭申請由原訟法庭作出命令,包括使交易各方回復他們訂立交易之前狀況的命令,或宣布交易無效的命令等建議,涉及復雜的事宜,宜小心考慮。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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