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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公司可發行「B」股

2015-04-22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網訊】今天香港的資本市場,雖然奉行「同股同權」制度,但於1987年前,仍有個別公司發行「B」股,其後卻礙於市場波動,最終於1989年12月,明確禁止再發行與「股本權益不成比例」的股票,意味「同股同權」嚴格執行至今。

  1970年代的香港,金融市場尚未像今天般活躍,加上股民對維護自己權益的意識並不如今天般高漲,不少知名上市公司當時均發行「B」股,以增加公司的財務靈活性。1972年,會德豐洋行旗下5家公司,曾發行「B」股集資;至於太古洋行亦於1973年發行「B」股,形成今天的太古A及太古B 。

  25年前始禁同股不同權

  上述「B」股雖然給予持有人每股一票的權利,但由於「B」股的票面價值較低,因此該等「B」股的持有人只可享有「A」股股東可獲分派股息的一部分。縱然此等概念,與今天討論的「股權分層」的概念有所不同,但亦可同時說明,一旦容許上市公司發行「AB」股,隨即可引伸成為「同股不同權」的問題。

  及至1987年3月底,怡和控股、長江實業以及和記黃埔各自宣布,通過紅股方式發行「B」股,但上述建議公布後,當時恒指隨即下跌3.7%,令當時聯交所及證券監理專員辨事處發出聯合通告,表示因應「可能產生問題,以及香港及海外經紀強烈反對,故不再容許『B』股上市」。及後又於1989年12月修訂的《主板上市規則》,明確指出新股將不得發行「與股本權益不成比例」的股票,意味「AB」制度成為歷史,並徹底奉行「同股同權」制度至今。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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