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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挖到的烏木到底該歸誰

2015-07-03
来源:新京報

  原標題:挖到的烏木到底該歸誰?

  7月1日,一則《疑似千年烏木在惠州東江水域打撈出水》的新聞登上各大門戶網站。一時間,圍繞烏木的爭議又起,這次又是怎么回事呢?

  2014年底,廣東省惠州市惠東縣人林某和劉某一起在東江江底打撈出44根木頭,約55噸重。6月28日,正與買家談判的林某被村民舉報盜竊國家財產,此後木頭被警方暫扣。經初步鑒定,這批陰沉木屬烏木,價值50萬元以上。

  這批烏木怎么處理?據惠城區文廣新局局長劉少輝介紹,如果是烏木,就有經濟價值和考古價值,肯定屬於國家財產。如果經鑒定不是烏木,只是一般木頭,沒有什么價值,是可以歸還給發現者的。

  其實自2012年,我國已經發生了十多起“烏木之爭”。2012年春節,四川農民吳高亮在自家地裏發現了7塊烏木,總估價一度高達兩千萬元。烏木被收歸國有,當地政府雖承諾給吳高亮最高獎勵,但最終只獎勵7萬元了事。吳高亮對當地政府提起行政訴訟。這是國內首例關於烏木所有權之爭的官司。最終,法院駁回了吳的起訴。

  爭論1

  烏木是不是孳息物?

  在中國著名民法學家、物權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看來,此事應適用於《物權法》第116條的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村民在河道中發現烏木,河道屬於國家所有,烏木就應由河道所有權人國家取得。”梁慧星解釋。

  國土資源部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孔德峰則稱:“天然孳息是指由原物產生的收益,蘋果對於果樹來說算天然孳息,麥粒對於小麥來說算天然孳息,那烏木對應的原物難道是河道嗎?”

  爭論2

  烏木是不是埋藏物?

  目前,多數法院援引的都是1987年起施行的《民法通則》第79條:“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柳經緯認為,不是人為的不能被認為是埋藏物或隱藏物。

  針對柳經緯的觀點,孔德峰稱:“埋藏物,在通常意義上講就是埋藏在地下之物,並沒有限定一定是人為埋藏的。柳教授所說的民法上的‘通常理解’,所指的只是一些研究者的意見而已。

  爭論3

  烏木是不是礦產?

  “烏木並不屬於文物或植物,進一步推定的話應屬於礦產資源。”烏木是經過成千上萬年的地下碳化形成,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單志國稱,“這與鑽石的形成過程非常相似,依據法理推定,可定性為地下礦藏。按照《物權法》第46條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但是在法律上,烏木並不是自然普遍存在的自然物質,國土資源部發布的《礦產勘查開采分類目錄》 (2006年)也不包括烏木。

  爭論4

  是不是先占先得?

  柳經緯表示,由於烏木的所有權在現行法律中並無明確規定,應適用於民法原理的“先占原則”,即無主之物,誰發現就歸誰。

  不過,據廣東省凱揚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波介紹,《民法通則》遵循“凡是法律規定不屬於個人所有的,一律歸國家”的立法邏輯。《物權法》回避了“先占”制度,因為這顯然與無主物歸國家所有相沖突。

  專家表示,按現行法律,只要是“無主物”,都會掉入國有的籮筐。而事實上,大量民間挖掘、買賣烏木已成為經濟活動常態,無主物統歸國有,政府往往會陷入“抓大放小(選擇性執法)”、“疏於管理”、“與民爭利”的窘境,面臨社會更多詰問。網上的一份調查顯示,多數網民不支持烏木上交國家。在孔德峰看來,“天價烏木之爭,盡管政府並不越權,但還是反映出社會公眾對於公權任性、無節制的焦慮。這種焦慮的存在,使本屬於法律爭議的問題,無法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資料來源:中國新聞網、南方都市報、《民主與法制》雜志、半島網、北青網)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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