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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嫖宿幼女罪”是一個新起點

2015-08-30
来源:人民網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日前聽取了關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刑法修正案(九)三審稿擬取消備受關注的嫖宿幼女罪。法律委員會研究建議,嫖宿幼女行為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關于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不再作出專門規定。

  眾所周知,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訂刑法時增加的有針對性保護幼女的規定,脫離強奸罪成為了單行刑法:“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制度設計之初,無疑有其必要。

  但是,從2009年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到2011年陜西略陽嫖宿幼女案,再到2012年浙江永康嫖宿學生案,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嫖宿幼女罪無法有效懲戒施害者。“嫖宿幼女”最高判15年,而強奸罪最高可判死刑,因此有觀點認為,“如果說1997年《刑法》修訂案是為大多數的犯罪分子關上了一扇門,那么嫖宿幼女罪則是為一些犯罪分子打開了一扇窗。”此說不無武斷,但代表了不少人的一種擔憂。

  更重要的是,該罪間接承認了幼女可以“賣淫”、具備性自主能力,這是對幼女的極大侮辱。這種污名化,是對幼女的二次傷害。誠如中科院法學研究所教授屈學武所稱,“嫖宿幼女罪從法定意義上承認了受害者是一名賣淫女,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更大。”

  保護未成年人,必須堅持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和優先原則。兒童心智不成熟,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容易被蠱惑和誘騙,其合法權益得到特殊、優先保護,他們才能更健康成長。在不少國家和地區,如果和不滿14周歲的女童發生性行為,不論這個女童是否自愿,都以強奸罪來定罪量刑。

  值得提及的是,按照我國已簽署的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刑法應該廢除此罪,對與不滿14周歲幼女發生性行為的,無論幼女是否自愿,無論有無金錢給付,一律按照奸淫幼女來定罪(按照現行刑法應定強奸罪),以確保刑法對幼女實行無歧視(差別)的保護。因此,“嫖宿幼女罪”確實該壽終正寢了。

  取消嫖宿幼女罪不是終點,還應從兩個角度思考如何保護女童。一是,對性侵害女童的行為,應加大打擊力度。按照刑法修正案(九)三審稿可知,嫖宿幼女行為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關于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定。換言之,除了以強奸罪取代嫖宿幼女罪之外,還要“從重處罰”。

  二是,應將防范工作做在前頭。無論“嫖宿”幼女還是強奸幼女,幼女都是受害者,再怎么懲處施暴者,也難以平復他們的身體傷害和心理傷害,甚至將留下一輩子陰影。因此,保護女童,必須關口前移,為她們編織更嚴密的防護網,提高她們的自我保護意識,不讓魔手有機會伸向她們。

  童年的幸福是兒童一生幸福的開端,童年的不幸是兒童一生不幸的源頭。統計顯示,我國現有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3.67億,占到總人口的28%。讓每個兒童免于侵害(不只是性侵害),是我們成人責無旁貸的義務;讓孩子安全、有尊嚴地長大成人,廢除“嫖宿幼女罪”只是一個新起點。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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