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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治局委員要管好老婆孩子

2015-12-30
来源:海外網—俠客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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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有句古話:“近水樓台先得月”,如果靠近權力這個樓台,得到了恐怕不只是風月無邊了。

  就在年底,當島上的島叔、島妹們開始歡快地計劃元旦去哪的時候,中央政治局又開了足足兩天的會。什么會?民主生活會。島上的黨員——當然包括島叔、島妹,對這個形式的黨內政治生活肯定不陌生。而且最近幾年的民主生活會,明顯感覺到壓力山大,不能走過場,實質性的內容越來越多。

  其實,在年底的這場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會之前,各省市自治區、各中央大大小小部委、單位,都陸續開了民主生活會,這一次的主題無一例外是“三嚴三實”。

  反面教材

  這一次的通稿到九點多才出來,好幾千字,這次民主生活會首次點名提到了五個反面教材:周永康、薄熙來、徐才厚、郭伯雄、令計劃,而在這五個“深刻教訓”之前,還有幾個聯系被重點提了出來。最引人注目的,恐怕就是“嚴格教育管理家屬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了。

  無一例外,這五個反面教材在教育管理好家屬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的問題上,縱容包庇,馬失前蹄。周永康之子,借助父親的權力,到處包攬生意,薄熙來的妻子薄穀開來的投毒事件更是醜聞一樁,很多人通過徐才厚的家屬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向徐行賄,郭伯雄和令計劃的兒子更是有名的紈絝子弟。

  有句俗話,“一人得道,雞犬升天”,中國自古以來就是個人情社會,權力雖然是公器,一旦跟私情結合起來,就會產生無數個變種:老鄉會、同學會……而權力的蔭庇,首先得利的自然是權力的“身邊人”。這其中的“利”,有的是權力的世襲罔替,有的則是權錢的赤裸裸交易。這也是很多老百姓深惡痛絕的頑疾。

  破窗效應

  其實早在1985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就出台了《關於禁止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凡縣、團級以上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除在國營、集體、中外合資企業,以及在為解決職工子女就業而興辦的勞動服務性行業工作者外,一律不准經商”。

  之後的三十年,中紀委也陸陸續續發布過關於領導幹部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對80年代“一律不准經商”的一刀切,做過一些修正,比如明確在領導幹部任職地區或管轄范圍內不得經商等。但毋庸諱言,這些個規定,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被大打折扣,甚至束之高閣。

  改革也有“破窗效應”,一人砸了窗玻璃沒受懲罰,其他人也會肆無忌憚,更何況砸窗的還是高級別領導幹部呢?這就是黨紀黨規在執行過程中碰到的“不嚴不實”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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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破?

  一要破。通過反腐和巡視,查處一批,這叫“以儆效尤”。在去年第二輪中央巡視的13個巡視點的整改報告中,上海、浙江、陝西、河北、廣西、四川、江蘇、黑龍江8個省份以及一汽集團,都無一例外提到了領導插手工程項目以及“身邊人”腐敗問題。

  至於案例,太多。島叔隨便舉幾個例子。比如原全國政協副主席蘇榮,在地方主政期間縱容“家族式腐敗”,全家男女老少齊上陣,收錢的收錢,撈活的撈活,真是把一個省委書記的手頭權力“吃幹榨淨”。而原能源局局長劉鐵男“上陣父子兵”,與兒子劉德成共同非法收受財物共計3558.3萬元,這其中,劉鐵男自己直接涉案的才104萬,大部分都是兒子收受。時間跨度長達10年,十年前,劉德成也才是個21歲的毛頭小子。

  這算是“坑爹”?還是“被爹坑”?

  二要立。十八大以來,中央陸續在地方試點“裸官”處理,要不讓移民外國的老婆孩子回國,要么辭掉公職,這在當時也是輿論的焦點。而今年5月,上海開始試點,規范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經商辦企業,很明顯是對一年前中紀委的《關於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試行)》的一個細化和深化。

  上海的規定當然更細,細到每一個領導崗位,而且除了二十多年來反複提到的“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之外,還特意加了“子女及其配偶”,也就是說,這個規定還包括了女婿、媳婦。而在去年巡視組對上海的巡視意見中,赫然一句:“少數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在其管轄范圍內經商辦企業,群眾對個別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倚仗其權力謀取巨額利益反映強烈”。

  所以,痛定思痛。

  當然,除了上海市領導幹部感到壓力山大外,其他黨員領導幹部也普遍感受到了一個“嚴”字。就拿今年的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填報來說,填報事項比往年多了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而且對配偶、子女持有的股票都要一一羅列,登記造冊。如果有所隱瞞,或有出入,提拔?對不起,緩緩,甚至沒戲。這個有不少領導幹部已經吃到了苦頭。

  三要領導帶頭。這個不必多說,今天的會議通稿中,有一段表述,島叔偷個懶,抄下來就明白:“會議強調,中央政治局擔負著把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航船方向、統籌協調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組織應對國內外重大矛盾風險的重要職責,要成為‘三嚴三實’的表率。中央政治局的通知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不只是個人的事,而是黨和國家的事、人民的事、全局的事,必須模范遵守黨章,在‘三嚴三實’上有更高標准,努力成為高水平的馬克思主義政治家。”

  有待完善

  不過,管好“身邊人”一直是個大難題,尤其是涉及經濟利益,動人奶酪,更是掣肘多多。

  比如,公職人員的哪些親屬經商需有限制?目前的規定僅是禁止公職人員直系親屬,即配偶、父母、子女,對旁系親屬在其職權管轄范圍內經商則沒有限制。同時,公職人員互惠親屬的現象突出,比如A領導的子女在B領導的轄區做生意,B領導的子女在A領導轄區開企業,兩家互利互惠。還有身邊工作人員經商問題怎么管?

  另外,這幾年黨內的規章制度更新較快,但法律層面的修訂尚有遲緩。

  比如,現行法律對公職人員親屬及相關人員能否從事營利性行為並無直接規定。2005年通過的《公務員法》只規定:公務員不得貪汙、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同時規定了公務員因親屬關系而實行任職回避的問題。

  2007年7月,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了受賄罪裏面的“特定關系人”,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這個意見是迄今為止對公職人員親屬及相關人員行為最嚴厲的處分規定,但仍然未涉及對公職人員親屬違法從事營利活動的法律規范。

  當然,除了黨內“自律”之外,社會監督的“他律”也有必要嘗試,建立相應的信息公開制度,讓監督無處不在。否則,如果公職人員本人不出問題,其親屬仍然能我行我素,這無疑會給一些白手套們“暗度陳倉”從事非法營利活動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間。

  文/獨孤九段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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