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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媒舉證釣魚島是中國領土

2016-05-03
来源:人民日报

  原標題:駁日方在釣魚島問題上的欺人之談

  《人民日報》(2016年05月03日 03版)

  近年來,日本政府一方面否認中日圍繞釣魚島主權歸屬認知有爭議,另一方面不斷加強在釣魚島問題上的宣介。日前,日本內閣官房網站發布了一些資料圖片,妄稱釣魚島是日本的“固有領土”。日方拋出的所謂證據,要么嚴重違反史實,要么歪曲中方立場,純屬自欺欺人。為排除其對中日關系的消極影響,增進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感情,有必要就日方的有關錯誤觀點加以駁斥,以正視聽。

  一、甲午戰爭前日本官方已承認釣魚島屬於中國

  日本政府反複宣揚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曾經是所謂“無主地”,日本政府1885年進行再三調查後沒有發現中國人統治痕跡才決定占有,這符合有關領土的“先占原則”。這完全是無稽之談。

  首先,日本1895年竊占這些島嶼之前,釣魚島是中國的無人島,但絕非所謂“無主地”。據中國官方史書記載,自明朝洪武五年(1372年)起,中國明朝的冊封使等就把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作為涉海東渡琉球國的海上航標,並派張赫、吳幀率領舟師維護海上通道,將這些島嶼納入中國的海防范圍。中國自清朝起將這些島嶼劃歸台灣府噶瑪蘭廳(今宜蘭縣)管轄。清政府首任巡視台灣的監察禦史黃叔璥曾視察過釣魚島,並將其記載入述職報告《台海使槎錄》。

  其次,自日本1874年首次入侵台灣至1894年發動甲午戰爭這20年間,日本海軍省繪制的《清國沿海諸省》圖和出版的各種水路志,均認定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是台灣東北諸島。日本外務省、陸軍省也先後對海軍省所繪地圖進行了確認。1885年,日本吞並琉球國改稱沖繩縣6年後,日本時任內務卿山縣有朋便兩次密令沖繩縣在釣魚島等無人島建立日本的標樁,但遭到當時沖繩縣令和外務大臣婉拒,理由便是日本占領這些島嶼可能與中國發生沖突。如果他們當時即認定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是“無主地”,又怎么會擔心與中國發生沖突呢?

  第三,甲午戰爭前20年日本海軍省一直認為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是台灣東北諸島,其主要依據來自兩方面:一是從英國海軍1848年出版的《薩瑪朗號航海記(1843—1846)》到1894年的英國海軍文獻及地圖,均把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作為台灣東北諸島記載,明確認定赤尾嶼是中國這一島鏈的最東端。二是中國清朝1863年出版的《大清一統輿圖》。該圖也清楚地把釣魚島劃入中國台灣島嶼,而把赤尾嶼對面的琉球屬島“久米島”用不同方式標出。這些曆史證據充分證明,在中日兩國圍繞釣魚島歸屬發生爭議的“關鍵日期”之前,釣魚島確屬中國。

  二、甲午戰爭前日本偷獵者已知釣魚島是中國的無人島

  日方曾杜撰了所謂古賀辰四郎1884年發現並派人開發釣魚島的謊言,經筆者揭穿後現已不再強調此事。但是,最近又拋出另一個所謂證據,即1893年井澤彌喜太赴“胡馬島”(釣魚島)在海上遇險漂至中國沿海獲救,以此證明中方並不介意日本人前往釣魚島。

  然而,據筆者掌握的第一手資料和日本外務省檔案確認,井澤彌喜太是日本熊本縣人,曾於1891年在釣魚島偷獵信天翁。1893年6月,井澤等人從琉球西南島嶼八重山赴釣魚島送米,但途中遭遇風暴被吹至中國浙江省平陽縣。他們獲救後去福州途中再度遇險,得到中國福建省地方官款待並派人護送到上海,移交給日本駐上海領事館。問題在於,井澤彌喜太等獲救的日本人並未向中國福建地方官講明實情,而是謊稱他們是從家鄉九州到八重山運煤,途中遇險曾漂泊到“胡馬島”(KOBAJIMA,日方給黃尾嶼篡改的島名“久場島”)。不過,井澤等人到上海後則向日本總領事代理林權助報告了他們從八重山去“胡馬島”(實為釣魚島)的真相。

  值得注意的問題是,井澤當時為何要欺騙中國的地方官呢?答案只有一個,就是他們十分清楚前往偷獵的無人島是中國島嶼,擔心一旦實情暴露會受到中方追究。當時的中國地方官無從得知井澤彌喜太曾前往釣魚島偷獵,所以只能按慣例救助日本海上遇難人員並協助他們回國。沿海中國人的大愛善舉,怎么能成為日本擁有釣魚島的“證據”呢?

  事實上,直到1895年日本殖民統治台灣及其附屬島嶼之後,井澤彌喜太才得以在釣魚島、黃尾嶼常住並進行殖民開發。據井澤彌喜太的長女井澤真伎稱,她1901年出生在黃尾嶼。1972年1月8日井澤真伎留下寶貴的曆史證言指出:“當時的日本政府也知道中國早已經對該島嶼命過名,後來通過日清戰爭(甲午戰爭)將其與台灣一同搶奪過來,並於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正式編入日本版圖。日中兩國之間應該建立良好的關系,此時日本提出要將其占為己有的無理主張是錯誤的。日本戰敗時曾承諾將台灣以及當時一並搶奪的島嶼歸還中國,尖閣列島(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理所當然地應該歸還給它的故鄉中國。” 這才是曆史的真相。

  近年來,日本外務省網站還展示了一些當年日本人登島開發的照片,以證明釣魚島屬於日本,這根本站不住腳。因為這些照片記錄的都是1895年日本殖民統治台灣後對釣魚島進行殖民開拓的情形。古賀辰四郎1895年6月10日才向日本政府申請租借開發釣魚島,1896年9月獲准。古賀承認,其主要背景是日本在甲午戰爭獲勝後擁有了這些島嶼。日本通過甲午戰爭竊占釣魚島及整個台灣所依賴的《馬關條約》,在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後已被廢除。拿出幾張日本殖民統治台灣時期對釣魚島毀滅性開發的照片來證明釣魚島是日本的“固有領土”,莫非日本還要將當年在中國大陸和台灣進行殖民掠奪的照片也作為日本擁有這些領土的依據?

  三、決定戰後日本領土范圍的是《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

  日本外務省主張,戰後日本領土范圍由1952年生效的《舊金山和約》決定,而《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則“不能對日本的領土處理形成最終的法律效果”。

  這是日本政府對戰後國際法及國際秩序的公然否定,推翻了1945年日本政府在投降書中所作承諾,性質惡劣。1951年《舊金山和約》排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參與,從未得到新中國政府的承認。中國的領土主權當然不能由美日兩國的任何條約和協定來決定。同年9月18日,時任中國外長周恩來發表聲明表示:“美國政府在舊金山會議中強制簽訂的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對日單獨和約,……中央人民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

  針對1971年美日達成“歸還沖繩協定”擅自將釣魚島劃入歸還日本的區域,中國外交部於同年12月30日發表聲明譴責:這是對中國領土主權的明目張膽的侵犯。中國人民絕對不能容忍。中國政府表示,將釣魚島納入“歸還區域”完全是非法的。更何況,即便是《舊金山和約》第三條,其中也根本沒有提及釣魚島或所謂“尖閣諸島”。

  日本作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加害國、戰敗國,在戰後領土劃分問題上承諾遵守的政治文件和國際法規約如下:1972年9月《中日聯合聲明》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1978年8月締結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規定,“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1943年12月《開羅宣言》規定:“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需要指出的是,《開羅宣言》的日文版表述為,日本必須把“從清國人竊占的一切地域歸還中華民國”。即,無論是《馬關條約》之前還是《馬關條約》之後日本竊占的中國領土,都必須遵守《波茨坦公告》和《開羅宣言》歸還中國。

  這是因為,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發表《終戰詔書》表示:“朕已命帝國政府通告美、英、中、蘇四國,接受其聯合公告。”同年9月2日,日本政府簽署的《日本投降書》承諾:“餘等為天皇、日本國政府及其後繼者承允忠實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條款……”

  然而,如今的日本政府“後繼者”不僅沒有忠實履行《波茨坦公告》和遵守《中日聯合聲明》《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反而企圖以美日為主締結的《舊金山和約》取而代之,並強加於中國等戰勝國和並未參與該和約的國家,這不是公然違反戰後國際法和國際秩序、自食其言又是什么?

  (作者為清華大學國際關系研究院教授)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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