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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吹「港獨」無資格選立會

2016-07-18
来源:香港商報

     何子文

  立法會選舉提名期展開,特區政府及選舉管理委員會日前分別發出聲明,強調參選者須於提名表格聲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若作出虛假聲明,須負上刑責。以法論法,以事論事,基本法與《立法會條例》均要求立法會參選人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要參選立法會人士作出有關聲明,究竟有什麼問題?激進人士對此聲明反應激烈,不但暴露他們根本不會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更加說明設立聲明絕對有必要,以防範有人利用立法會選舉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況且,香港立法會是根據基本法設立,既然不守基本法,他們還選什麼議員?

  條例要求簽署確認書

  特首梁振英表示,此舉是依法辦事及體現法治的要求。確實,基本法第104條要求立法會議員須在其就職時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立法會條例》第39條、第40條,關於「喪失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的條文,亦說明其時效不限於當選,提名期間也適用。《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亦訂明,「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一.(i)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而確認書亦有這樣一項。這些都說明,基本法和《立法會條例》就是簽署確認書的法理依據,一些反對派人士指責有關要求是「僭建」,完全是罔顧法律,一派胡言。

  乃法律要求和政治需要

  近期不少明里暗里主張「港獨」的組織紛紛組黨,並準備參選立法會。他們明目張膽鼓吹「公投自決」,表明「港獨」是「公投」的一個選項;有人更揚言,看不到「一國兩制」對香港有保障,現時應討論香港前途,究竟要「獨立」還是變成中國一個普通城市。這一類「港獨」組織的言行愈演愈烈,已經逾越了言論自由的界線,而是有計劃、有行動地搞「分裂」搞「港獨」。如果讓這些人進入立法會,豈不等如讓「分離分子」堂而皇之的進入「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不能否認的是,根據剛過去的新界東補選結果,有部分鼓吹、支持「港獨」人士可能在9月成功當選立法會議員,絕非杞人憂天。因此,在制度上作出限制,阻止鼓吹「港獨」人士參選,既是法律要求,也是政治的需要,否則必將沖擊「一國兩制」。

  事實上,《宣誓及聲明條例》對於議員的誓詞早有明確規定,誓詞的重點就是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是法治社會,立法會選舉是莊嚴神聖的政治活動,必須依法辦事,參選人更要守法。現在特區政府及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建議,不過提前要求參選人依法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否則不能參選,這是合理合法的做法,不但有助遏止「港獨」借參選立法會坐大,而且對全面落實基本法,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不走樣、不變形,對維護港人的根本福祉,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同時,對於有人表明不簽署確認書;有人甚至聲稱將簽署確認書,但依然會提出「港獨」的政綱,這些明顯觸犯虛假陳述的行為,有可能被褫奪參選資格。對於為鼓吹「港獨」不惜挑戰法律、挑戰選管會的行為,當局有法必依,追究刑責,以捍衛香港的法治。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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