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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审视康桥案完善程序

2016-10-28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报网讯】记者冯仁乐报道:律政司早前撤销残疾院舍「康桥之家」前院长张健华涉嫌与院友非法性交事件控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民建联昨日与律政司会面,讨论事件。律政司晚上发表声明,强调十分重视「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 的权益,留意及关注到有关人士和团体提出的意见,会审视处理涉及的检控程序是否有完善的空间。

  多次诊断评定事主不宜作供

  律政司在声明中指出,「对待受害者及证人的陈述书」订明受害人及证人,包括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享有的权利和应得的服务水平,例如当证人在庭上作供时,以屏障遮蔽证人、运用双向闭路电视,使证人可以在法庭外通过电视联系方式向法庭作证,及接纳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证人的会面录影纪录为主问证供等;不过,检控人员亦须考虑被告人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假如在任何阶段重新应用检控验证标准而显示有关证据不再足以确保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或继续进行检控不会符合社会公义,便应停止检控。

  律政司表示,在刑事案件中,证人须亲自出庭在宣誓下作供,其所见所言才可被法庭接纳为证据,否则在法律上只会被归类为「传闻证据」,不能呈堂。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79C条,除非有该条订明的例外情况,否则法庭须就由一名「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与一名警务人员、政府所雇用的社会工作者或临床心理学家之间的会面所作的录影纪录,给予许可。控方早在2014年8月15日已安排事主提供录影纪录,并预备向法庭申请许可,但控方仍须传召事主为证人以接受盘问,而在多次的医疗诊断中,事主均被评定不适宜出庭作供。

  改革建议倡传闻证据纳为证供

  法律改革委员会在2009年发表的《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传闻证据报告书》,就「传闻证据」提出改革建议,其中包括赋予法庭酌情权,接纳因身体或精神状况而不适宜作证人的「传闻证据」为证供,律政司相信如有关改革得以落实,有助避免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未能出庭作供,而导致不能进行或继续进行检控的情况。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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