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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不同權存三大風險 CFA協會倡落實5年強制性日落條款

2018-10-10
来源:香港商报网
CFA協會昨日發布《同股不同權﹕優劣及醜陋之處》報告
 
  「同股不同權」(WVR)今年終於登陸香港,現已吸引了小米(1810)及美團點評(3690)來港上市。CFA(特許金融分析師)協會於今年3月向旗下亞太區會員進行調查,受訪者提出「同股不同權」三大風險,包括53%認為制度對公眾股東保護不足或欠缺、52%指股權和控制權之間比例不相稱,以及28%擔心企業管治標準逐漸低落。因此,該協會認為,建議本港落實5年以內的強制性日落條款,並設立追索機制,若「同股不同權」公司管理層瀆職,可循上述途徑提出訴訟。
 
  CFA協會昨日發布《同股不同權﹕優劣及醜陋之處》報告指,根據調查發現,不論受訪者對同股不同權表示支持或反對,幾乎所有受訪者(97%)都認為必須要有更周全的保護機制。此外,大部分的受訪者(60%)都沒有投資同股不同權企業的經驗;CFA協會建議,加強投資者對同股不同權及其相關風險的認識是非常重要。
 
  該協會報告指出,亞太區內交易所或會跟隨香港及新加坡引進WVR,或會導致企業管治質素轉差。CFA協會亞太區行業倡導總經理梁家恩表示,金融海嘯後資金氾濫,不少投資者追尋機會,這拉高WVR股票需求之餘,投資者對企業管治的要求亦相對寬鬆;惟一旦流動性收緊的問題,管治水平較為遜色的WVR企業表現亦因而欠佳。
 
  設日落條款WVR上市3年後估值較高
 
  目前香港有兩隻WVR股份上市,分別為小米(1810)及美團點評(3690)。按小米及美團昨日分別收報13.58元及68.95元計,兩隻股份較上市時,分別低20.1%及0.07%。另外,據報告引述資料顯示,若比較設有日落條款和沒有日落條款的公司,雖然沒有日落條款的WVR公司在上市時獲得較高估值,但設有日落條款的WVR在上市3年後,估值卻較沒有日落條款的WVR公司為高。
 
  CFA在報告中,綜合25家WVR公司,當中逾半WVR公司的日落條款年期為10年或以上。梁家恩稱,大部分科技企業上市後已非細公司,當中個別獨角獸公司未上市時市值已達數以十億計,意味其業務模式已成功運行一段時間,她不明白為何創辦人仍擁有永久性的超級股權,更反問「為何公司規模如此龐大下,仍設有長期的日落條款?」
 
  相對歐美各地,亞洲在推行WVR來說是後來者,而CFA報告亦記錄了WVR在美國的發展。在以往多個經濟周期看到,當市場欣欣向榮、資金充沛時,市場對WVR的需求也相對蓬勃。在這些情況下,投資者對企業管治的要求相對寬鬆;當市道逆轉時,管治水平較遜色的企業相對表現欠佳。
 
  WVR制度非「靈丹妙藥」
 
  對WVR企業在證券市場上的表現,報告也有相關文獻的概覽,尤其是該類企業的長線表現。儘管Google母公司 Alphabet 和Facebook這兩家深受市場重視的公司採用WVR架構,但市場上仍有許多非常成功的跨國科技公司,如蘋果、微軟、亞馬遜、Netflix等,均採用同股同權架構,而他們亦成為家喻戶曉的品牌,為股東增值。另外,在市場上也有許多擁有同股不同權架構的科技公司表現差強人意,意味同股不同權機制和股東回報、價值不能畫上等號。
 
  報告中亦列舉了同股不同權架構常出現的風險:管理據守風險和缺乏問責等。這些風險往往是股價受壓的成因,也凸顯出日落條款的重要性。
 
  雖然香港及新加坡相繼引入WVR制度,但CFA協會亞太區資本市場政策總監董一岳認為,WVR制度非「靈丹妙藥」,即使沒有引入WVR亦不代表該交易所沒有吸引力。他以澳洲證券交易所(ASX)為例,「ASX沒有WVR制度,但ASX仍能吸引逾200科技公司在當地上市,這反映當地的企業水平,足以吸引企業前往當地掛牌」。
 
  拆局解碼沒有集體訴訟散戶難安
 
  香港引入集體訴訟(Class Action)討論多時。香港今年成功引入與「同股不同權」(WVR)之際,卻沒有同時引入Class Action,雖然港交所(388)為港版WVR制度引入多項保障投資者措施,但沒有引入Class Action。可以預見,隨有更多WVR公司來港上市,未來對引入Class Action的聲音亦會隨之增大。
 
  Class Action 在美國可謂司空見慣。今年7月,美國有股東提出訴訟,指控Facebook創辦人朱克伯格作誤導性陳述,未能披露收入增長放緩、利潤率下降,以及活躍用戶等資料。除上述訴訟外,Facebook今年亦曾面對類似訴訟,有股東亦指控Facebook在業務上誤導投資者,導致Facebook 投資者因購買Facebook 股票而招致損失。
 
  不過,上述只是美國的例子。香港小股東若要維權,非有大靠山不可。2009年,洪良國際(946,已除牌)被指在招股書上有不實陳述,被證監會凍結資產,最終導致洪良回購小股東股份才平息事件。由此可見,若非證監出手,洪良小股東恐怕血本無歸。
 
  在WVR制度下,小股東與公司創辦人的權力相當懸殊,若沒有Class Action保障,小股民怕寢食難安。未來隨市況轉趨波動,投資者對企業管治的要求勢必更為高漲,香港引入Class Action 將會放上議程。 香港商報記者 鄺偉軒
 
 

 

[责任编辑:李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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