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回應DQ議員決定 稱憲制問題港府不能自行處理

2020-11-11 14:20
來源:香港商報網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11月11日)宣布,就香港立法會議員資格作出決定,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特區事務等行為人士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港府隨即宣布,於原定今年9月立法會選舉中,被裁定提名無效的現任議員楊岳橋、郭榮鏗、郭家麒、梁繼昌4人,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人大常委會在決定中提到,議案是應特首請求而提出。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於今日(11日)下午2時30分於政府總部見記者,交代相關決定。林鄭月娥指,人大常委會是有權解釋《基本法》,依法作出決定,具法律效力。她指2016年人大就《基本法》104條釋法時,明確規定宣誓後如作出違反行為,仍然受條例規限。

 林鄭稱,不符合資格具備出任議員的要求和條件,不能讓他們出任議員,否則就是偏離《基本法》第104條。她指,由於人大常委員在2016年解釋《基本法》第104條中提及,完成宣誓者其後從事違反宣誓內容的行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由於港府不能自行決定,故需要提請人大去解決問題。

 她提及,人大常委員通過的決定有三點,其一,若立法會議員,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其二,本決定適用於在原定於2020年9月6日舉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間,因上述情形被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裁定提名無效的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其三,依據上述規定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宣布。

 林鄭表示,政府中午已發新聞稿,宣布原定在9月被DQ的四名立法會議員即時喪失議員資格,稍後會一併刊憲,而政務司司長已要求立法主席安排立法會秘書,根據立法會第35條(1) 宣布,議席自今年7月30日起出現空缺,她強調有關決定是合理、合憲,並不是針對任何一位議員。

 她又提到,自2016年人大就《基本法》第104條解釋後,特區政府一直在研究公職人員宣誓的具體要求。林鄭強調需要梳理本地法例,主要是《宣誓及聲明條例》,《立法會條例》等,使政府更好履行基本法104條相關的憲制責任。目前主要是訂明宣誓形式,監誓人安排,違誓的處理機制等。會盡快研究及開展草案草擬工作。

 林鄭:憲制問題港府不能自行處理 故提請人大

 ​特首林鄭月娥表示,人大常委會透過審議後,通過就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作出決定,她必須重申,人大是中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人大的常設機關,有權就香港在落實《基本法》時遇到憲制問題時,依法作出處理,並依法作出決定,決定具法律權力。林鄭表示,今次提請人大是基於延任後的議員資格,問題不能由政府自行決定,需由憲制層面處理。

 她指從邏輯上而言,不符參選要求、被裁定提名無效者,自然不符合擔任議員資格。

 林鄭續指,根據《基本法》104條,明確要求立法會議員等公職人員就職時依法宣誓,在四年前第六屆立法會上任前發生宣誓風波,令人大需根據《基本法》158(1)條就104條作出釋法,在2016年11月7日的釋法內容,針對宣誓有明確規定,包括訂明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出任公職的法定條件,亦是法律承諾,也規定從事違反規定的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林鄭又指,7月政府因疫情押後選舉,當時人大為解決立法機關真空,全國人大常委會當時只是處理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的問題,並無觸及第六屆議員去留問題。

 林鄭指出,四名議員在報名參選時,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她重溫選舉主任當時的考慮,以不符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要求,裁定他們提名無效。她引述陳浩天案,指《基本法》不只要擁護,也要支持、推廣、信奉《基本法》,支持香港獨立、自決、以香港獨立作為自決選項、尋求外國干預、或原則上反對國安法列入附件三,或表明在取得議會大多數後,運用權力無差別否決政府的立法建議,逼使政府接受若干政治要求、或拒絕中國在香港行使主權的人,這些人有這些行為也不可能真誠擁護基本法,不可能履行上述職責。

[責任編輯: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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