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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扶持自主创业 毕业生小额贷款有优惠

2014-08-05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海南情况,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在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强化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平、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等七个方面作出详细说明,提供明确有针对性的政策扶持。

  改变现状

  拓宽就业渠道:小微型企业吸纳和城乡基层岗位分流

  对于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的问题,《意见》提出了鼓励小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就业生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两个办法。给予了小微型企业更具体的政策补贴办法,比如,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具有本省户籍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至用工单位的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至2015年底。

  如果小型微型企业新近招聘毕业后3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毕业生可纳入职业培训的岗前培训补贴对象范围,具体补贴办法参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为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意见》提出,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少数民族市县及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

  扶持自主创业:毕业生开网店小额担保贷款有优惠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意见》提出了简化工商注册登记、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等具体扶持办法。如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将: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只对市场主体的住所予以登记;实行“先照后证”,即先办执照后办许可证;简化经营范围的登记,新兴产业非禁即入;实行网上登记;免于收取各类登记费。

  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将享受: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我省高校毕业生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相关规定、遵纪守法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还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意见》提出,毕业生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网店”,可按规定申请个人小额担保贷款,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意见》还提出,要落实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政策,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600元/人。

  对于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意见》给出了就业促进计划,统一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对于困难毕业生求职,《意见》提出,我省高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和残疾毕业生,可按1500元/人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

  放眼未来

  简化落户手续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除了做好现阶段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外,《意见》亦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等方面作出了指导。简化了落户手续,提出,应届高校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在拟落户地城市的市区或乡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从2003年起一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在拟落户地城市的市区或乡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

  《意见》指出,要推动中职教育、高职教育、应用型本科教育的有效衔接。试行中高职及高职本科“3+2”连读、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招生试点改革项目,构建职业教育人才成长“立交桥”。同时,自2014年起,各高校要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健全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有关部门要开展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健全岗位需求统计调查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探索制定行业岗位标准,促进高校依据市场需求完善专业培养课程。

  《意见》提出,各市县、各部门和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明确目标责任。2014年至2016年,要确保我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不低于82%。

[责任编辑:劉宇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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