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語: 泰國政府決定在詩琳通公主4月2日60華誕之際“大赦天下”,死刑犯改為無期徒刑。大赦這個充滿古典氣息的政令出現在一個現代國家,讓很多國人覺得新鮮。其實中國法律中也曾有過“大赦”和“特赦”的條款,但在司法實踐中已經絕跡。不過這並不是說中國就沒有近乎赦免的政策措施,它們多出現在一些和貪腐相關的案件中。
“大赦”在中國:從遺忘到消失
大赦雖起源和盛行於古代的封建社會和國家,但其發展的脈絡並沒有止於封建制退出曆史舞台。在當代的世界各國的憲法中,規定實行大赦及相應赦免制度的憲法,就有60多部。特別是在美國、法國、德國、俄羅斯等大國的憲法中,都有實行大赦和赦免制度的規定。
在新中國的憲法史上,1949年9月27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就明確規定:“頒布國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這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性文件上第一次正式規定國家實行大赦。隨後的1954年憲法規定了大赦,開創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正式實行大赦的先河。
但大赦法規從誕生之日起就只停留在字面上,從1956年至1975年先後對在押的日本戰犯、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戰爭罪犯,以及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多次特赦,但在全國范圍內從未實行過大赦。在1975年憲法中,由於種種原因既沒有規定大赦,也沒有規定特赦,此後於1978年和1982年都只規定了特赦而沒有規定大赦。
雖然後三部憲法都沒有規定大赦,但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中,都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應當由它行使的其他職權”這樣的“兜底條款”,雖不能肯定大赦即屬此處所謂的“其他職權”之范疇,但在缺乏必要憲法性解釋的情況下,同樣也不能得出否定性結論。不過總的看來,大赦成為被遺忘60年的憲法規定。
反腐過程中,曾有類似“赦免”的辦案手段
現行憲法中只存特赦制度。從司法實踐來看,特赦一般是由中共中央或國務院提出特赦建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頒布,最後責成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所屬高級人民法院具體執行。需要強調的是,特赦與大赦是赦免的兩種形式,大赦是指國家對不特定的多數犯罪分子的赦免,效力及於罪與刑兩方面,我國現行憲法已無大赦規定;特赦是指國家對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但從1975年後,由於我國再未實行過特赦,該制度逐漸被虛置。不過在反腐進程中,為適應新形勢、新問題,不少近似“赦免”的政策性措施屢被提出,如人們耳熟能詳的限期清退、廉政賬戶、涉案金額劃線等。辦案機關通常會設立專案賬戶和自首信箱,只要在規定時間段內主動退贓或交代錯誤,輕微違紀犯罪者均可獲得寬大處理。“慕馬案”發,短短兩個月內,遼寧省“廉政賬戶”存款及各級領導幹部上交禮品和有價證券折算就驟然增加了400多萬元。
盡管在業務層面已是一種相對成熟的手段,但這些舉措在業界人士口中,卻仍然避之不及,認為“很敏感”,“只能做不能說”。但這絕不是說所有的案件都會用到“赦免”。只有在波及面廣的集體腐敗,或是政府有意對某一領域進行專項整治時,才會采取這樣的舉措,而個案中,有時也對行賄方使用這個辦法。而要實行“赦免”,一般須經上級黨委或紀委集體決議,如若涉及到“分量重”的大案,則還要更上一級。如茂名窩案,類似政策都報請了省一級的批准,而像“慕馬案”這樣的大案,更需要征得中央紀委的同意。
對貪腐者進行“赦免”,一個重要的現實原因在於紀檢工作人員的辦案壓力太大,像黑龍江的韓桂芝案,牽涉到6個省部級,30多個局級,數百個縣處級,罰不勝罰。而在基層,查辦窩案更是人力精力都受限。如果把可以挽救的人都推到了對立面,他們抱團死磕,辦案難度將會極大。“誰都想要除惡務盡,但在現實的官場生態和文化背景面前,抓再多的人不見得能達到想要的效果。”對於現實,一位地方紀檢幹部曾這樣對媒體表達過無奈。
現階段中國還不適合搞“大赦天下”
在近年來關於要否實行特赦的爭論中,許多反對意見其實並不是反對特赦本身,而是出於對赦免無程序可循的擔憂。特赦不僅要有法律淵源,更要有相應的規章制度和司法程序。然而,對於特赦,憲法雖然有此一說,但這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特赦的具體內容是什么?它有哪些類型?其范圍和效力又是怎樣?特赦由什么部門主管,又該如何執行?特赦出現問題後如何救濟?在這些問題沒有解決之前,倉促特赦,欲速則不達。
而關於赦免的條件和程序,我國憲法及法律沒有進行具體的規定,如何操作成了實踐中的一個難題,這也許是30多年來我國一直未有特赦的法律層面上的原因。因此,要實行特赦,就要根據憲法的規定,制定一部完整、統一的《特赦法》,對於特赦的主體、特赦的對象、特赦的條件以及特赦應當遵循的法律程序等作出明確的規定。
而在現實中,雖然不搞“大赦天下”,但仍有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近乎變相的司法政策。有媒體報道,目前中國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獲得減刑,而官員獲減刑的比例則達到70%,遠遠高出平均值。現行刑法中,貪汙受賄罪也未納入“限制減刑”范疇。因貪腐等原因落馬的官員在服刑之後,往往進入信息不透明階段。當下的減刑制度本就有隨意性的空間,此種情況下搞大赦或特赦,難免引發社會擔憂,搞不好還會淪為腐敗的溫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