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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拒供誰指使斬劉進圖

2015-07-25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網訊】《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遇襲案昨日續審,兩被告去年3月在內地落網后移交到港,辯方大狀昨日質疑,內地公安在拘留10天期間「屈打成招」,警方則等待兩人招認后才帶回港。但在庭上播放首被告於去年3月17日被押解回港后拍攝的錄影會面片段上,他在警誡下承認:「我收蒙人錢做咋,我負責車咋,斬人系華仔斬濐」;但不願透露「金主」和斬人目的。

  辯方律師質疑遭「屈打成招」

  現為有組織嚴重罪案總警司的區展秋昨接受盤問,相信本案背后有「指使人物」,曾拘捕另外9人,但經調查后,相信行凶者為同是37歲的葉劍華和黃志華。代表葉的大律師艾勤賢質疑,本港與內地無任何引渡疑犯的協議,是次行動非依據任何法例、律政司和保安局亦無參與,只是兩地警方的私人安排,區不同意「私下」兩字,強調雙方是「公務協助」。

  艾勤賢又質疑,兩疑犯3月8日在內地落網,到17日才押送回港,質疑兩被告是在內地「屈打成招」。區透露,警方曾要求盡快帶疑犯到港,但對方基於無引渡條款,故要請示高層。

  警誡錄影自爆行凶過程

  另外,控方昨日在庭上播放首被告葉劍華,去年3月17日被押解回港后拍攝的錄影會面。他在警誡下表示:「我收蒙人錢做咋,我負責車咋,斬人系華仔斬濐」;又講及案發前偷車、買刀及「踩線」等準備工作。他稱,「有人話畀10至20萬」作為報酬,之后告訴自細打機認識的次被告「華仔」,對方說「無所謂」,兩人遂一同犯案。

  葉劍華在錄影會面稱,斬傷劉進圖的牛肉刀,是他在上海街近廟街附近購買。2月26日案發后,黃志華帶着凶刀上的士離開,兩人會合后便在上水梧桐河弃掉,之后再扔掉衣物,因「驚畀人認出」。案發用的電單車,是在粉嶺一個公眾泊位偷來,經改裝后,毋須車匙啟動,他承認當日開車載着「華仔」到西灣河斬人。

  葉又供稱,不認識劉進圖,是從網上得知明報工業大廈地址,在他跟踪下,得知劉的寓所在九龍塘,但他拒絕透露如何得知劉的樣貌,只稱「我唔想講」。他又聲稱未收到報酬,亦不願透露「金主」和斬人目的,事前未決定如何「分帳」。案件下周一續審。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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