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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高法院:“女性離婚後半年內不可再婚”違憲

2015-12-17
来源:澎湃新聞網

  日本最高法院周三(12月16日)判決日本夫婦姓氏統一的《民法》條例規定“符合憲法”,同時判決“女性離婚後半年內禁止再婚”的規定違憲。

  原標題:日本最高法院裁決:“女性離婚後半年內不可再婚”違憲

  澎湃新聞記者 李怡 清沈靚

  據日本共同社16日報道,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當日首次裁定,日本《民法》中“禁止女性在離婚後6個月內再婚”的規定違反了日本《憲法》,該法庭還同時裁定《民法》中所規定的“夫妻雙方需使用同一姓氏”符合《憲法》。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的彭濤律師向澎湃新聞表示,日本法務審議會(法務大臣的咨詢機構)早在1996年就提出將再婚禁止期縮短為100天的觀點。此前,兩位日本法律界人士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也表示,隨著DNA鑒定技術的發展,長達6個月的“再婚禁令”可以說已經缺乏合理性。

  百餘年“奇葩規定”將廢除

  日本現行《民法》第733條第1款規定,女性離婚後必須滿6個月時間才能再婚,而對男性則沒有這樣的要求。有評論稱此舉是為了避免因再婚而引起的父子關系確認糾紛,與此相對應,日本《民法》還規定,女性離婚後300天之內出生的孩子為前夫之子,而結婚超過200天後出生的為現任丈夫之子。

  日本自明治時代起就禁止女性在離異後6個月內再婚,該規定自1898年起正式實施,已延續百餘年。目前全世界幾乎只有日本還存在這樣的規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及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也對日本這一規定表示關切,稱“只針對女性設規定是歧視行為”。

  一位居住在岡山縣的30多歲女性一紙訴狀將該禁令告上法庭。今年11月4日,這名女子委托律師在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進行訴訟辯論,訴訟的對象就是日本《民法》。該女性因遭前夫家暴於2008年3月離婚,之後不得不等待6個月才與現任丈夫再婚。她以“結婚自由受到限制,精神上遭受痛苦”為由向國家索賠。

  共同社報道稱,近來日本國內越來越多的人批評該規定落後於時代,是對女性的歧視。

  日本國會將盡快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對《民法》的相應條款做出修改,這是日本戰後第10例由最高法院裁定法律違憲的案例。

  日本法務省稱,“法務省內已經研究了如果半年再婚違憲的話該做何應對的局面,所以會盡快基於最高裁判決提出相應變化,例如把禁止再婚期間短縮到100天的修訂案提交國會審議”。同時日本法務省還表示,在《民法》修改前也將受理離婚超過100天的結婚申請。

  “夫婦別姓”制度導入遇冷

  針對同樣在日本已沿襲百年的另一項“奇葩規定”——夫婦同姓,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於16日首次裁定該規定符合日本《憲法》。

  日本《民法》第750條規定,夫妻雙方婚後應使用其中一人的姓氏作為婚後共同姓氏。雖然這項規定沒有排除“夫隨妻姓”的情況,但根據厚生勞動省“人口動態統計”顯示,2014年結婚的夫婦中,妻子隨夫姓的比例約為96%。

  針對這一規定提起訴訟的原告團長是80歲的老嫗塚本協子。50多年來,她一直在為保留自己的姓氏抗爭,並曾在2011年提起訴訟,索賠60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30萬元)。“對於我來講,名字是無論如何都不會改的,那就是我的生命。”

  英國廣播公司(BBC)報道稱,現代日本社會對夫婦同姓的意識日趨淡薄,伴隨婦女社會地位相對上升和越來越多地步入社會,婚後改姓會帶來不便,因而,習慣了自由的日本年輕人已不再執著於夫婦同姓,而中老年人習慣了夫婦同姓,也認為這一傳統應該被堅持,所以夫婦是否應該同姓時常成為日本社會的爭議焦點。

  在反對“夫婦別姓”的意見中,最常見的理論就是“夫婦別姓會崩潰家庭”。現任安倍內閣總務大臣高市早苗就是反對夫婦別姓的先鋒。

  曾經長期在日本學習工作的彭濤律師向澎湃新聞指出,對於“夫婦別姓”制度的導入,日本政府持比較消極的態度。

  日本政府發言人表示,最高法院作出的不違憲判決“基本上承認了政府的主張,關於導入‘夫婦別姓’制度還需要結合各方面意見慎重討論”。

  彭濤律師表示,在15位最高裁裁判官中,10位判定不違憲,5位判定違憲,10位判定不違憲的裁判官中有9位均是行政官、裁判官、檢察官出身,判定違憲的裁判官中3位為女性裁判官(15位裁判官中僅有的3名女性都判定違憲),另外兩位裁判官原為律師。雖然可能存在一定的巧合,但也可以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日本政府以及司法界對導入“夫婦別姓”制度的消極態度。

[责任编辑:董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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