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時評】大律師公會的「質疑」謬矣

2020-05-27
来源:香港商报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明天將表決有關香港國安立法的決定草案。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表示,中央為香港訂立國安法的決心堅定、勢在必行,特區政府會全力支持和配合。對於外界包括大律師公會對香港國安法的「質疑」,林鄭亦再作解釋,強調從國家層面來進行立法,不但沒有違反基本法,反而完善了與基本法實施的相關制度和機制,確保「一國兩制」在港貫徹落實;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也發表網誌,以問答方式闡明了所涉法律觀點,直言將香港國安法說成等同破壞「一國兩制」的主張,在法律層面上站不住腳,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採用的程序合乎法律要求、有根有據,並切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現時的情況。

  首先,中央為香港訂立國安法,是否與基本法第18條和第23條的規定相違?第23條指出香港應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問題,惟無論以目的還是條款的普通解釋而言,授權並不排除中央為維護國家安全而進行立法,當授權者對獲授權者作出授權後,並不代表授權者放棄或減少任何責任或權力。至於第18條指明,人大常委會對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此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可以看到,由於國家安全關乎全國人民及國家利益,全屬中央事權,故此從來不屬香港特區的自治範圍。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絕對有權把香港國安法納入附件三。

  至於說香港國安法沒有保證會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無保證作出公眾諮詢云云,其實基本法第39條已訂明,上述公約及其他國際公約在港繼續有效,並通過香港法律予以實施,而基本法第18條亦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換言之,基本法已是確保香港國安法符合公約及做足諮詢的最佳保證了。且全球各地許多國家均有簽署相關公約,同時亦有制定國安法例,包括西方國家,那麼中國香港為何不能設立國安法呢?況且,在法律細節條文尚未公布,坊間現階段所作質疑,均無任何事實依據,不必要作無端揣測、更不應誤導歪曲。

  同樣地,由質疑中央可在港設立國安法相關機構,到質疑司法機關或被指示判決等等,皆屬杞人憂天和渲染恐慌。基於23條在港一直被嚴重污名化、妖魔化,從一向高度敏感的金融市場來看,經過一天震蕩後不單回復平穩,港股、港匯、港企等均無什麼撤出象,正好說明市場亦開始理性正確理解香港國安法立法,評估其影響,繼續用腳為香港投下信心一票。跨國巨擘Uber昨還表示考慮在港設立亞洲總部,充分反映香港國安法會削弱香港金融中心等國際地位之謂,並無什麼實證可言。

  林鄭月娥昨表示,香港國安法保障絕大多數奉公守法、愛好和平的香港市民,亦為國際投資者帶來安穩的投資環境,而且這不只涉及750萬香港人,也關乎國家14億人民安全。所以,香港國安法立法乃是天經地義、理所當然,勢在必行、刻不容緩,有利香港長遠繁榮穩定,有助「一國兩制」進一步行穩致遠。香港商報評論員李哲

[责任编辑: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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