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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停車費 物業要跟業主商量著來

2014-12-12
来源:河南商報

  鄭州市不少小區都存在收費標準不合理等情況

  《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于今年9月1日開始實施,3個多月以來,關于物業服務收費和停車收費等情況,在廣大市民看來,并無太大改觀。

  11月中旬,鄭州市物價局對此展開全面檢查,發現還存在很多誤讀、誤解和執行不到位的問題。昨日,該局對上述問題做出官方解釋。

  河南商報記者 鄧飛

  案例

  小區業主停車

  每月至少交300元

  鄭州市民小何新買了一輛車,但停車位的事兒讓他挺煩心。不久前,他去物業公司辦理停車卡時,卻被告知,地面停車不能辦卡,業主的車和外來車輛一樣,均按“臨時停車”對待。

  小何算了一下賬,臨時停車的收費標準是,超過90分鐘,收費5元,如果過夜則收10元。有一次,他臨時有事,進出小區三次,每次停車都超過了90分鐘,僅白天就掏了15元停車費。如此算來,他每月至少要掏300元的停車費。

  《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地面規劃共用車位每車每月40元。業主為什么不能優先停車,且連物業協議上規定的60元/車/月的標準都不執行呢?

  物業人員向小何解釋說,小區地面車位比是4∶1,即4戶合1個車位,所以,地面壓根就不設專門的車位,均按臨時停車收費。至于《辦法》的執行,物業協議到期后再說。

  近日,河南商報記者走訪多個住宅小區,發現新建小區大多存在一個共同的問題:業主辦的有通行證和年卡,月租多在150~300元/位,遠高于《辦法》中規定的標準,“地面:規劃共用車位每車每月40元,已出售和定向出租的車位每車每月30元;地下:規劃共用車位每車每月160元,已出售和定向出租的車位每車每月40元。”

  回應

  物價局:收費標準可由物業和業主協商決定

  近日,媒體和業主對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收費的關注成為熱點。業主普遍認為,協議約定的停車費高于《辦法》制定的政府定價標準,要求物業服務企業降低收費標準。而老舊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則要求參照《辦法》頒布的收費標準,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在新舊政策銜接的過程中,利益雙方的訴求如何平衡?昨日,鄭州市物價局對此做出了解釋。

  該局稱,這都應在《合同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框架下進行,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具體來看,業主要求降低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一是應待服務協議期滿后,按新標準執行;二是服務協議未到期的,可通過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小何告訴河南商報記者,他們小區的物業服務協議規定,服務期限一直持續到業主委員會成立截止,目前,小區也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

  一位不愿具名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說,只要業主不主動提出停車收費問題,物業就不會提,其實是可以商量的,但很少有人出面組織大家進行商量。

  解釋

  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咋定?要看協議簽訂時間

  《辦法》實施以來,除了停車收費問題外,其他物業服務收費也備受關注。

  今年11月中旬,鄭州市物價局對全市物業收費工作展開全面檢查。檢查中發現,在《辦法》貫徹落實過程中,還存在很多誤讀、誤解、執行不到位等問題。

  比如,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2014年9月1日之前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如果是合法有效并在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備案的,受《合同法》的保護,不應因《辦法》實施而終止。

  而《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期滿前,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需調整收費標準的,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辦法》的規定,應征求業主大會或業主的同意,在新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標準范圍內進行調整,并應征得小區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9月1日以后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的,應執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按照政府部門職能劃分和《辦法》中規定的審批程序,物業服務企業應先到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進行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的認定,然后再到物價部門核定具體的收費標準。

  舉報

  物業公司有違價行為

  市民請舉報

  為維護廣大業主的切實利益,鄭州市物價局昨日表示,對于物業服務企業亂收費、超標準收費等違價行為,物業檢查部門將根據《價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全市各小區業主如果發現物業服務企業有違價行為,也可撥打價格舉報電話進行舉報。

  鄭州市價格舉報電話:12358

  金水區價格舉報電話:68612358

  二七區價格舉報電話:67412358

  中原區價格舉報電話:69112358

  惠濟區價格舉報電話:63639637

  管城區價格舉報電話:66305790

[责任编辑:蒋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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