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訊】山東「冒名頂替上學」問題近日引發輿論熱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中普遍建議在刑法修改中寫入相應罪名,並加大量刑標準,以立法保障公民「前途的安全」。
性質惡劣 應設立罪名
對於近日持續發酵的山東「冒名頂替上學」問題,山東省紀委監委網站6月29日深夜對外發布消息,通報了該省聊城市冠縣、東昌府區兩起冒名頂替上學問題調查處理及相關情況,共處理46人。除本次通報的這兩起冒名頂替上學問題外,該通報還表示,工作專班正對山東省「242人冒名頂替取得學歷」問題開展調查。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龐麗娟建議,把高考「頂替入學」入刑,追究刑事責任。「我們有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有維護人民群眾『出行安全』,有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同樣我們更要維護人民群眾『前途的安全』。」龐麗娟說。
從定罪可行性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季幸指出,構成犯罪的一個最基本的特徵是它的社會危害性,比如說盜竊、詐騙,這些行為達到一定的數額構成犯罪。「竊取、詐騙別人的錢財構成犯罪,而這種竊取別人的入學資格,竊取別人的發展前程,比詐騙竊取別人錢財行為的犯罪危害性大得多。」建議對冒名頂替入學的行為入刑,予以打擊。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朱明春同樣持此觀點。他進一步指出,這種「頂替者」目前沒有罪罰,涉及的其他人比如涉及到教育主管部門、學校經辦人員或者當地戶籍管理人員,參與造假鏈條的,會有偽造公文罪或者別的罪行,對於頂替的,反而不構成犯罪。因此,應該利用這次修改機會設立一個罪名,綜合設立「妨礙高等教育考試錄取公正罪」或者單項設立「冒名頂替入學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業遂說,刑法在2015年修改時,曾經針對當時社會上比較突出的考試作弊問題增加了專款,之後高考作弊案件近幾年明顯減少,可見刑法的作用非常大。建議在現行刑法第284條之一的下面再增加一個條款,即「冒名頂替上學作弊罪」。
冒用身份方面存法律空白
在分組審議中,多方聲音認為「冒名頂替上學」的本質其實是盜用和冒用他人身份,應在刑法中增加「盜用、冒用他人身份罪」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丁仲禮指出,現在中國的法律中還沒有「冒名頂替罪」,但是這類事情非常惡劣,民憤極大,能不能趁這次修改刑法的時候把這件事考慮進去,把冒名頂替入罪。「社會上不僅僅存在冒名頂替上大學,還有其他的冒名頂替,都需要予以嚴厲打擊。」
基於現行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巍指出,可以懲治冒名頂替犯罪或者與其沾邊的大概有10個左右的罪名,但處罰的基本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是讓別人代替考試的人,對「冒名頂替者」刑法上沒有相應的處罰。他建議對冒名頂替者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俗稱的頂替罪,以區別於刑法修正案(九)的替考罪。
「刑法中一直缺一個罪名,即『盜用、冒用他人身份罪』。」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于志剛指出,相關行為不斷觸動公眾的神經,長期以來一直按照打擊伴隨性犯罪行為的方式解決。
于志剛舉例稱,比如偽造變造身份證、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用、冒用他人身份上大學,還有冒用他人臉部圖像製作一些淫穢視頻,冒用政治人物發表一些涉及社會安全穩定的消息,以及冒用金融界人發布有關金融期貨市場消息等。「這種現象都與冒用盜用他人身份有直接關係。」他表示,總是按照打擊伴隨性犯罪行為的方式解決這些問題,恐怕不是長久之計,建議視情增設盜用、冒用他人身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