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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終院就暴動案裁決有助釐清法例條文和法律觀點

律政司:終院就暴動案裁決有助釐清法例條文和法律觀點

責任編輯:蔣璐 2021-11-04 23:10:14 來源:香港商報網

    終審法院今日(4日)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單純身處現場不會招致刑事法律責任,但推動、鼓勵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均可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懲處。律政司回應表示,裁決有助釐清相關法例條文和法律觀點。

    律政司舉例指,包括在判詞第14段指出非法集結,或暴動罪條文中「參與」的意思廣闊;在判詞第67段中指出,由於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的理念,己經反映在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中「參與」這個元素,為免控方在舉證時造成不必要的重疊,或陪審團在應用時造成混淆,因此毋需應用「共同犯罪計劃」的原則於該等罪行;以及在判詞第69段及70段指出,為參與者提供支援的人,不論是否身處現場,均可以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secondary and inchoate liability offences)懲處。

    前年7月28日上環暴動案罪脫的被告湯偉雄,以及2016年旺角暴動罪成判囚7年的被告盧建民,因不滿早前高院上訴庭裁定,不論被告是否在場,「共同犯罪計劃」的原則同樣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控罪,兩人早前終極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釐清法律觀點。終院駁回盧建民的上訴,認為該案是在陪審團有充分證據、無疑點下,裁定其罪名成立。

    終審庭亦裁定檢控毋須證明暴動人群為「共同目的」而聚集,而暴動和非法集結罪中「共同犯罪」原則並不適用,單純身處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責任,惟如身處現場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則可因「參與」或協助及教唆暴動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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