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關9日偵破一宗案件,涉及一間在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監管制度下並非B類註冊人的本地公司,進行了12萬以上港元含貴金屬及寶石的鐘表的現金交易,並拘捕該公司的董事。
案件仍在調查中。該名被捕人士已獲准保釋。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除獲豁免人士外,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從事貴金屬及寶石業務並進行12萬或以上港元的交易(不論是支付或收取款項),均須向海關注冊。
除B類註冊人以外,任何人均不得在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過程中,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現金交易。任何並非B類註冊人的交易商,若聲稱為B類註冊人、聲稱獲授權進行;或進行任何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現金交易,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海關提醒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必須在成功獲得相關注冊後,才可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現金或非現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