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日(8日)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開場發言時表示,這次建議為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法律的國安罪行相關規定的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不涉及任何新訂的刑事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完全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
鄧炳強強調三點:第一,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結時。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持續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特區政府一直持續檢視特區現行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一旦發現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或者有需要釐清相關機制或細節,就會適時提出改善建議。事實上,特區政府在去年五月首次根據《國安條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就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履行職責制訂附屬法例,以及今年3月由行政長官會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修訂《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就是例子。
第二,特區政府在仔細研究相關法律原則後,認為有必要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哪些罪行是屬於「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以更有效地實施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條文。
第三,事實上,要決定哪些罪行是屬於「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當局最理所當然的做法,就是由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的規定,就某些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發出證明書。這個規定一直存在,附屬法例完全不會改變這個規定,還會使國安罪行相關規定的實施更具確定性;附屬法例亦不會改變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法律下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條文,亦無擴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定義,完全不涉及任何新訂的刑事罪行、罰則或者執法權力。
鄧炳強介紹相關立法建議,指特區政府建議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哪些罪行是屬於「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
一,若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或者《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些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該件案件即屬於香港國安法第41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就着那些作為而被調查、拘捕或者控告的罪行,即屬於《國安條例》第7(d)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二,如果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並且在同一案件裏就同一項作為而被控犯,或者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該項交替罪行亦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鄧炳強強調,特區政府會盡快敲定附屬法例的條文,並盡快就附屬法例刊登憲報,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以確保能夠「早一日,得一日」持續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