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就一宗洗黑錢案今日(24日)於高等法判刑作簡報,案發於2017年,警方接獲一間海外公司報案,指稱遭受電郵詐騙,並將騙款傳入多個香港銀行戶口。商罪科經深入調查後揭發一個本地洗黑錢犯罪集團,招攬其他人在港開設空殼公司及銀行戶口接收及清洗犯罪得益,女被告承認兩項洗黑錢罪,被判監禁54個月。
商業罪案調查科高級督察蔡建恒表示,其後警方發現犯罪團夥曾招攬一名內地女子、即本案被告人,於2017年8月來港開設一間公司及以該公司名義開設銀行戶口,該名女子亦是公司的唯一董事、股東及銀行戶口簽署人。
據調查資料顯示,該公司報稱作紡織品貿易,但並無實質運作,而銀行戶口於2018年1至10月合共清洗8700萬美金及8.6萬元,等值約6.8億港元犯罪得益。其後商罪科將該名女子拘捕,經徵詢法律意見後,於2024年4月25日落案起訴,該名女子今日(24日)於高等法院承認兩項「洗黑錢」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蔡建恒稱,為打擊以傀儡戶口用作清洗黑錢用途及加強阻嚇性,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經法庭審視後,批准加重百分之十五的刑期,最終該名女子被判監禁合共54個月。
財富情報及調查科申文燕高級督察表示,市民如租借賣銀行戶口給其他人使用,而戶口被不法分子用作處理贓款,有機會干犯洗黑錢罪。有見使用傀儡戶口清洗黑錢情況越趨嚴重,警方就涉及傀儡戶口的適合案件,會與律政司商討及徵詢意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重刑罰。
就以今日案件為例,一名女子因將戶口給其他人作清洗黑錢用途,在加刑申請下,於高等法院被加刑12個月。由2023年10月至今,已有472人因租借賣戶口,在法庭就洗黑錢罪行被定罪時被加重刑罰,刑期分別增加2個月至18個月 。
警方必需強調,犯罪集團成員操作戶口固然違法,同時傀儡戶口持有人亦會干犯洗黑錢罪。洗黑錢屬嚴重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不論借出或賣出戶口用作清洗黑錢,所帶來的刑罰及後果遠超於犯罪集團給予的金錢利益。警方會繼續與律政司就適當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以增加阻嚇性。(記者 區天海)
頂圖:商業罪案調查科蔡建恒高級督察(左)、財富情報及調查科申文燕高級督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