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今日(20日)公布,一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周二(1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110400元,當中1054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有關個䅁涉及油麻地德興街一幢商住大廈拆除處所入口門及換上耐火能力不足的玻璃門。由於有關改建及加建工程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並且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違反《建築物(建造)規例》,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嚴厲執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